Show 本票的有效年限為三年,若本票有載明到期日,則從到期日起算三年;若無到期日,則從發票日起算三年,唯有債權人逾三年未向法院聲請裁定,才會失去效力。不過借款本身時效為十五年,所以十五年內,對方也可以起訴請求給付。 曾先生因投資地下期貨虧損後付不出錢,被期貨公司要求簽下本票,如到期不付款,期貨公司就要將此張本票轉給討債公司來追討,曾先生擔心會危害到自身的安全問題?及本票要過多久才不得主張? 法律評析 被逼簽本票,我該怎麼證明本票無效?曾先生要能證明當初投資公司有因對其限制行動或暴力、恐嚇之言語,而曾先生在心生恐懼又怕遭受不利下才簽立這張本票,這樣才能主張本票無效。 否則,曾先生算是已完成發票行為,在法律上具有效力,投資公司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裁定後即可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曾先生的財產或薪水。 不管是投資公司拿到本票裁定再轉給應收帳款公司,或是直接將本票轉給應收帳款公司皆未違法,除非應收帳款公司向曾先生索討時使用暴力行為,才會觸法,曾先生為自身安全可先報警處理後再提告。 本票的有效年限?本票過期還會被討錢?本票的有效年限為三年,若本票有載明到期日,則從到期日起算三年;若無到期日,則從發票日起算三年,唯有債權人逾三年未向法院聲請裁定,才會失去效力。不過借款本身時效為十五年(實務上都會簽有借據),所以十五年內,對方也可以起訴請求給付。 【吳于安律師專欄】還在誤信簽了本票也無效的謠言嗎?小心亂當保證人也會變成被討償對象!by | 12 月 30, 2020 | 名家專欄, 法律, 編輯推薦 最近不約而同有幾位顧問客戶及諮詢民眾都問到說: 其實如果要快速給建議的話,當然盡量能夠不要當保證人,就不要簽下您的大名在契約上。 不管是契約還是票據(匯票、本票、支票),一般而言,我們理所當然會認為,白紙黑字約定的事,就要做到,對吧? 但是為什麼還是會有一些傳言或資訊來指說,本票簽了會無效這樣的話呢? 本文分三大主題,來一次告訴你【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的差別,以及【本票】的正確觀念! 一、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的差別 一、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的差別根據民法第739條的規範,保證人(俗稱作保、或作保人)的定義是「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在跟錢有關係的借貸、債權、債務中,保證人及連帶保證人是很常見的做法。 因此可以看到,保證人的定義很大一部分是要代替被保證人去履行屬於被保證人的責任義務,白話來說,也就是幫忙還錢的意思。 不過,法律有給【保證人】一點保障,即是,如果債權人(討債的人)沒有先向債務人(欠錢的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沒有結果的話,不能夠轉而向保證人追討債務,因為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參照民法第745條)。 也就是說,今天討債的一方,必須先向債務人透過法律程序追討,沒有結果,或是沒有還清時,才能夠向保證人追償債務。 但是【保證人】有幫忙還錢的義務,那【連帶保證人】多了兩個字,有什麼不一樣的地方嗎? 答案是,如果當的是【連帶保證人】,那債主完全不用先向債務人討債,就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追償!因為連帶保證人的定義是「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多了兩個字,責任就變得完全不一樣了。「連帶保證」就是有「連帶清償責任」的意思。 【保證人】是法律程序要了沒有結果,才可以向保證人追償。【連帶保證人】是不管有沒有先向債務人追償,債權人都可以直接跟【連帶保證人】求償!因為有著連帶責任,所以【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喔! ※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是可以放棄的,所以做為一般保證人的話,也請不要隨便簽署「放棄先訴抗辯權」的文書。 二、本票是什麼?本票是一種「由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參照票據法第3條) 同時,本票也具有法律效力,並且取得很容易(一般書店、文具店應該都有賣),最常見流通於市面的是「商業本票」。 不過也不一定是制式化的「長相」才是標準的本票格式。事實上,只要寫清楚以下8點,就可以當作本票了: 而本票有個強大的作用是,如果到了到期日,發票人還沒有支付款項的話,持有本票的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 因為本票裁定屬非訟案件,不需要開庭,所以也不需要辯論,法院的審查機制只要確認本票的構成要件為真,就會下裁定書。因此,本票是地下錢莊、詐騙集團以及不法組織都很常用的「手段」之一。 甚至因此有了要修法讓本票的效力降低的討論聲音,不過至本文撰寫日期為止,最新的討論最快也要等到明年,即民國110年才有可能有新的進度。 現行還是以維持現況的法律條文效力為主,如果真的有因為本票裁定而權利受到損害的話,可以提救濟程序:【抗告】、【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果沒有什麼可證明的理由的話,本票經裁定及強制執行後,就有其效力存在,所以不具備什麼「本票簽了可能會無效」之說喔(以一般透過『正常程序』取得的本票而言)。 ※由到期日那天開始,三年內本票不向法院聲請裁定的話,此張本票就因為時效過期而消滅了。 三、當保證人的注意事項回到最一開頭,當保證人有沒有風險? 當然有。 「保證人」在其定義上就說明了「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很多時候我們會同意當保證人,絕大部分都因為對象是親人及親近的朋友,有時候礙於人情壓力不好拒絕,或不知道保證人該擔的責任有多重,就天真的簽了名。到了真正因為當時的「義氣」而要負責任的時候,才發現事情比自己想的還要糟糕。 要避免類似的情形發生,當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要隨便簽名,也不要隨便因為「義氣」而情義相挺。 如果還是有不得已的苦衷,必須要當保證人的情況,這邊建議大家,務必在正式簽名前,仔細地審視契約上面的逐條規範。這些條文都代表著,如果被保證人到了無法清償的時候,我們當保證人的義務,是我們該負的責任。 至於「聽說借錢給別人的話,簽本票比較好,是真的嗎?」這點,沒有絕對的答案。因本票有其獨特的性質,如果說,是『進法院聲請裁定的速度』,那可能比較快,但是如果考量到其他因素,比如說,為什麼最後會搞到需要上法院?又或者,拿到本票裁定後,強制執行的結果,卻發現名下財產不足以支付欠款,那「借款簽本票」這點,真的有比較好嗎? 以上是最近比較常被問到的問題,希望大家可以對保證人及本票有多一點的認識。 吳于安律師小叮嚀: 簡介: 客戶包括上市上櫃公司、加盟連鎖餐飲業、各類診所、室內/平面設計業、禮贈品業、文創業、廣告業、不動產仲介業、包租代管業、物業公司、保全公司、人力仲介、旅行社、工程業、生物科技業、花藝業、聯誼業、美容紋繡醫美業、資訊工程業、社區管理委員會等。 經歷: 鴻安法律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