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姵呈台北25日電)金管會今天表示,將要求全體上市櫃公司半數獨董任期,不得超過9年,最快2024年全面適用,但為了等董事任期屆滿,會給予3年的緩衝時間,最晚在2027年6月,不合規的公司就得改選。 金管會今天宣布,自2021年起,將推動為期3年的「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包括「強化董事會職能,提升企業永續價值」、「提高資訊透明度,促進永續經營」、「強化利害關係人溝通,營造良好互動管道」、「接軌國際規範,引導盡職治理」及「深化公司永續治理文化,提供多元化商品」等5大主軸,合計39項具體推動措施。 其中,為了強化董事會職能,金管會將要求,2024年前,全體上市櫃公司半數獨董任期不得超過3屆(9年)。 證期局長張振山表示,因為任期超過9年,獨董的獨立性可能會有疑慮,且根據國際規範,包括目前歐美國家也大多以9年為限。 證期局也統計,目前共有273家上市櫃公司,有至少2席獨董任期都超過9年,但金融保險業目前都符合規定。 張振山說,配合公司治理3.0推動期程,新規最快在2024年就要全面適用,但為了等董事任期屆滿,將給予3年的緩衝時間,也就是說,最晚在2027年6月,不合規的公司就得進行改選,否則將會有罰則。 此外,金管會也規定,在2024年前,IPO(首次公開募股)、資本額超過新台幣100億元以上及上市櫃金融保險公司的獨董席次,也都不得少於董事席次的1/3,並依照董事屆期適用。 官員進一步舉例說明,若公司董事席次為9席,獨董至少要設置3席以上,換算其中有2席的獨董,其任期不得超過9年。 證期局指出,目前資本額超過100億元的公司共計有121家,尚有41家的獨董席次未超過1/3;另外,上市櫃金融保險公司則共有44家,有25家也未達標準。(編輯:林興盟)1090825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其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應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二、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 三、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四、第一款之經理人或前二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五、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六、公司與他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他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七、公司與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 八、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九、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本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四項第一款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曾任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之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或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獨立董事而現已解任者,不適用第一項於選任前二年之規定。 第一項第八款所稱特定公司或機構,係指與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超過百分之五十。 二、他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之股東總計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雙方曾有財務或業務上之往來紀錄。前述人員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在內。 三、公司之營業收入來自他公司及其集團公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公司之主要產品原料(指占總進貨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且為製造產品所不可缺乏關鍵性原料)或主要商品(指占總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其數量或總進貨金額來自他公司及其集團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所稱母公司、子公司及集團,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之規定認定之。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關係企業,為公司法第六章之一之關係企業,或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應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公司。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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