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被保險人未成年

一名網友成年後因為擔憂未來會有稅務上的麻煩,想將爸爸為他投保的壽險、醫療險以及意外險等保單的要保人、受益人都變更為自己,但卻不清楚相關規範與手續,只好求助網友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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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指出,爸爸在他未成年時,以他為被保險人,爸爸自己為要保人跟受益人投保了壽險(保額20萬元)、實支實付、重大疾病以及意外險等保單,保費由他的個人帳戶扣繳,原PO成年後爬文發現,這些保單未來可能會有遺產稅的問題,因此想將要保人與受益人都改回自己,但不確定需要準備哪些文件,因而在社群平台《Dcard》上發文求救。

保單價值為要保人的財產,只要要保人、被保險人不同,要保人去世之後就會有遺產稅的問題,但若是變更要保人,等於是將財產移轉給他人,也會衍生贈與稅問題。

有網友熱心回應,原本爸爸是要保人、他是被保險人的壽險保單,未來在爸爸去世之後的確會有遺產稅問題,但原PO的壽險保額不高,應會在免稅範圍內;若是申請變更要保人,需要留意的是贈與稅,保單價值在220萬元以內也可免課贈與稅

變更受益人部分,雖然壽險受益人可以變更,但因理賠條件是被保險人去世,因此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無法變更為原PO自己,其他意外險、重大疾病等受益人,就是被保險人本人。

針對原PO也煩惱的申請手續,網友建議可以請業務員協助,或是直接去保險公司客戶服務櫃檯;一般需要準備身分證明文件以及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並需要原始要保人、新要保人雙方簽名。也有網友提醒,如果變更手續需要提供完稅證明,就要另外去國稅局申請,「不難,只是麻煩了一點」。

國稅局為了避免納稅義務人透過變更要保人規避納稅,已要求保險業者應依照遺贈稅法規定,在受理原要保人申請變更要保人、因要保人身故申請變更要保人的案件時,必須先通知當事人繳驗稽徵機關核發的完稅證明書,確認已完成遺贈稅申報後才能辦理。

如原PO的情況為原要保人還在世,申請變更要保人時需繳交稽徵機關核發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的副本四種證明書之一。取得證明之後就能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要保人。

文/程芳瑀

本文/圖經授權轉載自好險網(原標題:注意!成年後把要保人變更為自己 免了遺產稅還要小心贈與稅)

責任編輯/焦家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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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位置:
  1. 行政函釋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088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
相關法條:
  • 民法 第 1092 條(104.06.10)
要 旨:
人身保險之加保如係使未成年人為要保人簽訂人身保險契約,其同意權或
代理權均為法定代理人專屬性權利義務,不得委託他人行使,又如係指由
受委託人代理父母要保人,約定以未成年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成
年子女書面同意,其同意或代理仍屬禁止委託監護事項;退保如係使未成
年要保人終止契約,屬財產行為同意權、代理權範疇,不得委託他人行使
之,又如不涉及保險契約終止,而係除去未成年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法律
地位,與防衛危害、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全發展等保護、教養職務宗旨不
符,應不得包含於民法第 1092 條規定特定事項,故不得委託他人為之
主    旨:所詢「人身保險加退保」事項是否屬民法第 1092 條委託監護之特定事項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五,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5  年 4  月 25 日台內戶字第 1050414397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092 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
              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係父母因事實上
              一時或部分無法行使監護權所設之委託監護之規定,是委託監護人乃
              由父母委託,就特定事項行使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本部 99 年
              11  月 23 日法律決字第 0999044567 號函參照)。依該條規範意旨
              與內容,並非無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親權之情形,而是父母一時性地
              將特定事務委由他人代為行使,受委託人只是輔助父母行使對未成年
              子女所應負擔之權利與義務,因此父母仍保有親權人之地位,被委託
              人並無法成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委託監護實質上屬委任契約
              之一種,是以,本條所指之委託事項,僅指債法上得以委任之事務,
              亦即限於事實上保護、教養之具體事項,以及附隨委託監護之居住所
              指定權、懲戒權或財產管理之事項等,而不得將具有一身專屬性之親
              權,移轉予他人行使,例如對於其未成年子女關於訂定婚約、結婚、
              兩願離婚、收養、終止收養等身分行為之同意權、代理權,及未成年
              人財產行為之同意權、代理權,均屬法定代理人專屬性之權利義務,
              不能委託他人行使之。又上開所稱保護,係在防衛有危害及不利益之
              發生,避免阻礙子女身心之健全發展;所謂教養,係指教導子女,努
              力促成其身心之健全發展(本部 102  年 4  月 11 日法律字第 102
              03503100  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三、次按保險法第 3  條至第 5  條、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
              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
              ,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
              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
              人。」、「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
              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保險契約,由保險
              人於同意要保人聲請後簽訂。」來函所稱人身保險之加保,如係使未
              成年人為要保人,與保險人簽訂人身保險契約,即屬未成年人之財產
              上法律行為,其同意權或代理權均為法定代理人專屬性之權利義務,
              而不得委託他人行使,縱協議內容將該事項委託他人行使,因已逾越
              得委託監護之「特定事項」範疇,受委託人仍無從據以取得同意或代
              理之權限(本部 103  年 4  月 2  日法律字第 10303504100  號函
              意旨參照)。又如所謂加保,係指由受委託人代理父母,以父母為要
              保人與保險人簽訂人身保險契約,並於契約中約定以未成年子女為被
              保險人或受益人,即與未成年人之財產行為有間,如父母委託他人辦
              理上開事項,則與委託監護無涉。惟如屬依法律之規定,未經未成年
              子女(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為無效之情
              形(保險法第 105  條、第 130  條、第 135  條規定參照),上開
              書面同意仍屬未成年人之財產行為,故其同意或代理仍屬禁止委託監
              護事項。
          四、再以,來函所稱人身保險之退保,如係使未成年之要保人,與保險人
              終止人身保險契約,亦屬未成年人之財產行為之同意權、代理權範疇
              ,從而不得委託他人行使之。又如所謂退保,並不涉及保險契約之終
              止,而係除去未成年人作為人身保險之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法律地位
              ,使其喪失保險事故發生時,對於保險人之賠償請求權,性質上屬未
              成年人人身保障之減損,與上開防衛危害、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全發
              展等保護、教養之職務宗旨不符,應不得包含於民法第 1092 條規定
              之特定事項,故不得委託他人為之。
          五、綜上,來函所稱「人身保險加退保」事項,因語意尚有未明,且涉及
              事實認定問題,宜請參照上開說明,本於職權審認。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身為父母往往護子心切,總是希望讓孩子有最完善的保障,因此習慣在孩子出生時,就以小孩為被保險人替小孩買保險。所以有很多台灣人都表示「小時候爸媽已經幫我買好保險了」、「爸媽在我出生的時候就保了」,儘管還沒成年身上卻已有許多張保單。

不過買保險是需要被保險人簽名同意的,否則保險契約無效,那麼這些不是自己親自簽名的保單該怎麼辦?

被保險人非親簽,保單無效

《保險法》第105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幫你翻譯成白話文,當要保人和被保險人是不同人,任何文件上也都沒有被保險人的親自簽名時,該張人壽保險視同無效。被保險人可以隨時撤銷保單,退還已繳保費,而在需要理賠時,保險公司也可以因被保險人無書面同意為由拒絕理賠

幫小孩投保,你該這麼做

未滿7歲的「無行為能力者」,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父母代為簽名,且父母要在法定代理人欄位上簽名同意。

7~20歲的「限制行為能力者」,則必須由本人簽名,並需要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

因此只要小孩滿7歲後,保單就必須要有本人簽名,因此記得趁早把簽名變更為本人親簽的樣式,避免發生事故要理賠的時候出問題。

帝王條款,保單虧損再要求退保費

許多人知道了保險法第105條這條「帝王條款」後,就開始動起了歪腦筋。先是幫家人簽名購買投資型保單,一旦保單出現虧損就主張被保險人至始沒同意,要求保單無效必須退還全額保費。

雖然原則上是可行的,但是只要保險公司有可以佐證被保險人知情或未拒絕等情形,就等同默認契約成立,例如:非親簽仍繼續繳保費、被保險人有配合體檢、任何文件被保險人有簽過名…等。

所以非親簽不一定等於契約無效,也有不少保戶被判敗訴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