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根据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Show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四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五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与大陆之间,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第十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第十一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签注的有效期内前往,除定居的以外,应当按期返回。 第十二条 申请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第三章 台湾居民来大陆第十三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第十四条 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 第十五条 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旅行证件。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第十八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第十九条 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第四章 出境入境检查第二十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须向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出示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第五章 证件管理第二十二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三条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旅行证件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四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为10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分为5年有效和3个月一次有效两种。 第二十五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第二十六条 大陆居民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补发给相应的旅行证件。 第二十七条 台湾居民在大陆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以允许重新申请领取相应的旅行证件,或者发给一次有效的出境通行证件。 第二十八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当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第二十九条 审批签发旅行证件的机关,对已发出的旅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公安部在必要时,可以变更签注、吊销旅行证件或者宣布作废。 第六章 处罚第三十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1日1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 第三十八条 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 从台湾到大陆要隔离吗?乘客在桃园机场入境后,可选择在台湾在台执行居家(居酒店)隔离3天*后,凭台湾-大陆航班起飞前48小内两次核酸报告**及入境大陆的证件(如中国护照、台胞证、有效中国签证、中国永居等)登机前往大陆城市(上海、北京、厦门、成都等)。 入境大陆后,按照“境外旅客”标准执行7+3隔离。
台湾人如何去大陆?台湾居民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来大陆的,可以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或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 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抵达入境口岸的,可以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台胞证(以下简称“一次台胞证”)。
台胞证去哪里办?在台灣,「大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所核發的「台胞證」(類似簽證,是專門給台灣人使用的)只能交由「台胞證代辦社」辦理。. 從台灣要入境中國大陸的,須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或者他們委託的相關機構申請。. 從香港、澳門地區要入境中國大陸的,須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或者他們委託在香港、澳門的相關機構申請。. 怎么办入台证?入台证办理指南流程. 身份证正反面. 台湾通行证,需尚余6个月以上有效期。. 个人旅游签注,事由为G签注(个人旅游)之通行证。. 照片1张,最近2年内2寸白底彩色照片(脸部需明显清楚,不能修饰) 。. 年满20岁需提供财力证明。( ... . 其随行之直系血亲及配偶应附与申请人之全户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