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商業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 得經由權限密碼設定之控制程序替代負責人 經理人 主辦及 經 辦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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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依據「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得經由權限密碼設定之控 制程序替代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之簽名或蓋章;(1)會計資料輸入(2)記帳憑證(3)會計帳簿(4) 簽發支票,上列有幾項正確
(A)一項
(B)二項
(C)三項
(D)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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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檢◆會計事務-丙級- 14900 會計事務 丙級 工作項目 05:相關法令之規定#20401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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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 Chen Cheng 大一下 (2018/12/05)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第五條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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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當企業僅實施單一會計總帳系統電腦化,於首次使用時,若有期初銀行存款餘額,最可能進入下列哪一個系統來處理?(A)採購作業(B)銷售作業(C)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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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依「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商業使用會計軟體之基本功能應包括內容?(A)會計科目之建檔(B)會計資料之檢查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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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EN
法規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 5 條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會計資料輸入之授權,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為之;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得經由權限密碼設定之控制程序替代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之簽名或蓋章。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會計資料:指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項目及財務報表等。

二、資料儲存媒體:指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時,存放會計資料所使用之磁碟、磁帶、光碟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或其他媒介物。

三、會計軟體:指用於處理會計資料之電子應用程式。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應建立內部控制,以確保電子硬體、軟體、資料儲存媒體及會計資料之安全、正確、完整性。

前項內部控制應以書面規範下列事項:

一、組織適切分工。

二、會計軟體及資料檔案使用權限之管理監督。

三、會計軟體變更之授權與監督。

四、會計資料輸入、處理及輸出之核驗。

五、資料備份之儲存及維護。

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程序如下:

一、取得或給予原始憑證。

二、輸入及驗證會計資料。

三、編製記帳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等。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會計資料輸入之授權,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為之;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得經由權限密碼設定之控制程序替代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之簽名或蓋章。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如發現錯誤應經審核後輸入更正之,並作成紀錄。

商業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等,得以電子方式輸出或以資料儲存媒體儲存。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財務報表應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資料儲存媒體內所儲存之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資料儲存媒體內所儲存之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應編定會計資料處理作業手冊,並配合處理作業之變動隨時更新。

會計資料處理作業手冊應妥為保管,有關之經辦或主辦會計人員如解除或變更職務時,應列入移交。

前條會計資料處理作業手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操作程序。

二、輸入、輸出資料之格式。

三、會計資料控制之方法,包括會計資料之輸入、處理、輸出及存取之控制。

四、會計項目代號與其中文名稱對照表。

五、錯誤資料之處理程序。

六、資料備份及復原之程序。

商業使用會計軟體之基本功能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會計項目之建檔。

二、記帳憑證之登錄。

三、會計資料之檢查及控制。

四、會計分錄之過帳。

五、各種帳冊、表單與財務報表之顯示及列印功能。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應定期對其會計處理系統進行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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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頁
  2. 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沿 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8024128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會計資料:指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項目及財務報表等。 二、資料儲存媒體:指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時,存放會計資料所使用之磁碟、磁帶、光碟片、 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或其他媒介物。 三、會計軟體:指用於處理會計資料之電子應用程式。

  • [修正]
  • 第五條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會計資料輸入之授權,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為之;記 帳憑證及會計帳簿,得經由權限密碼設定之控制程序替代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 人員之簽名或蓋章。

  • [修正]
  • 第六條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如發現錯誤應經審核後輸入更正之,並作成紀錄。

  • [修正]
  • 第七條

    商業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等,得以電子方式輸出或以資料儲存媒體儲存。

  • [修正]
  • 第十一條

    前條會計資料處理作業手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操作程序。 二、輸入、輸出資料之格式。 三、會計資料控制之方法,包括會計資料之輸入、處理、輸出及存取之控制。 四、會計項目代號與其中文名稱對照表。 五、錯誤資料之處理程序。 六、資料備份及復原之程序。

  • [修正]
  • 第十二條

    商業使用會計軟體之基本功能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會計項目之建檔。 二、記帳憑證之登錄。 三、會計資料之檢查及控制。 四、會計分錄之過帳。 五、各種帳冊、表單與財務報表之顯示及列印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