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使用類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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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使用類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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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使用類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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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如附表一。
前項建築物之使用項目舉例如附表二。
原核發之使用執照未登載使用類組者,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建築物申請
變更使用執照時,依前二項規定確認其類別、組別,加註於使用執照或核
發確認使用類組之文件。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加註者,亦同。
第 3 條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
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外,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如附表
三辦理。
第 4 條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規定檢討項目之各類組檢討標準如附表四。
第 5 條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應以整層為之。但不妨害或破壞其他未變更使用部
分之防火避難設施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該樓層局部範圍變更使用

一、變更範圍直接連接直通樓梯、梯廳或屋外,且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
時效之牆壁、樓板、防火門窗等防火構造及設備區劃分隔,其防火設
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二、變更範圍以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之走廊
連接直通樓梯或屋外,且開向走廊之開口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其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
阻熱性。
第 6 條建築物於同一使用單元內,申請變更為多種使用類組者,應同時符合各使
用類組依附表三規定之檢討項目及附表四規定之檢討標準。但符合下列各
款規定者,得以主用途之使用類組檢討:
一、具主從用途關係如附表五。
二、從屬用途範圍之所有權應與主用途相同。
三、從屬用途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使用單元樓地板面積之五分之二。
四、同一使用單元內主從空間應相互連通。
建築物有連跨複數樓層,無法逐層區劃分隔之垂直空間,且未以具有一小
時以上之牆壁、樓板及防火門窗等防火構造及設備區劃分隔者,應視為同
一使用單元檢討。
同一使用單元內之各種使用類組應以該使用單元之全部樓地板面積為檢討
範圍。
第 7 條 建築物申請變更為 A、B、C 類別及 D1 組別之使用單元,其與同樓層、
直上樓層及直下樓層相鄰之其他使用單元,應依第五條規定區劃分隔及符
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之主要構造應為防火構造。
二、坐落於非商業區之建築物申請變更之使用單元與 H 類別及 F1、F2
、F3 組別等使用單元之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無開口
牆壁及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
第 8 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本法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
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
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等之變更。
二、防火區劃範圍、構造或設備之調整或變更。
三、防火避難設施:
(一)直通樓梯、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構造、數量、步行距離、總寬度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寬度及高度、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之寬度
、樓梯及平臺淨寬等之變更。
(二)走廊構造及寬度之變更。
(三)緊急進口構造、排煙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緊急用昇降機、屋頂避
難平臺、防火間隔之變更。
四、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
築物之消防設備之變更。
五、建築物或法定空地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
六、建築物獎勵增設營業使用停車空間之變更。
七、建築物於原核定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範圍內設置或變更之昇降設備

八、建築物之共同壁、分戶牆、外牆、防空避難設備、機械停車設備、中
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及開放空間,或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項
目之變更。
第 9 條 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無須施工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
合格後,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其須施工者,發給同意
變更文件,並核定施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申請人因故未能於施工
期限內施工完竣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
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同意變更文件自規定得展
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領有同意變更文件者,依前項核定期限內施工完竣後,應申請竣工查驗,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驗與核准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變更
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不符合者,一次通知申請人改正,申請人
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再報請查驗;屆期未申請查驗或改正仍不
合規定者,駁回該申請案。
第 10 條 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時,其違建部分依違章建築處理相關規定,得另行處
理。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施行。

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
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
附表三、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
附表四、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附表五、建築物主從用途關係表

建築物使用類組查詢

[教學] 查詢使用執照,工業住宅與商業區的執照用途

查詢使用執照,了解工業住宅與商業住宅是否合法,細看使用執照的資料

開始關注買房這件事情後,剛好查到幾個新聞:

[新聞] 北市開罰大灣北段商業宅 議員「勸」話別

大直商業宅違規使用,柯文哲痛批建管處爛到底

呂秀蓮豪宅涉3違規恐重罰

大家去找這些新聞的時候,會發現聚焦在商業區不能蓋住宅,但是實際下去追這些新聞,其中最重要最重要的一句話應該是:

林洲民強調,大灣北段有一個癥結點,有關到底消費者是否知道自己購買商業宅,但買賣房屋不管第幾手,通常會有一個文件,就是使用執照,上面功能寫很清楚,現在大灣北段1600餘戶,沒有一個使照寫住宅使用。

最重要的癥結點是使用執照

那我們該怎麼查詢使用執照呢?

我們可以到建築工程履歷查詢系統:

我一樣舉一個例子,就跟上一篇的範例一樣好了:六家匯

先到樂居網裡面收尋六家匯,會顯示出基本資料,如果不了解操作的話,可以參考這篇:[教學] 查詢不同棟別的的實價登錄平台-樂居

看到基本資料,營造公司:遠雄營造

接著進入到建築工程履歷查詢系統,點選承造人,然後輸入營造業名稱,再輸入驗證碼後按下查詢

建築工程履歷查詢系統

接著會跑出查詢結果列表,隨意點選一個(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有多個!!),有時候出現很多個,必須要一一去點看看,有時候會出現錯的公司!

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先確認是否是遠雄營造,接著這個是在106年完工的,理論上使用執照也是在106年吧,我們點選106年的使用執照件數。

承造人基本資料

根據樂居網六家匯的地址是在六家五路一段3xx號,因此點選進去(106)府使字第00377號。

使用執照案件件數

點擊進去後就可以看到使用執照,可以注意一下:使用分區、層棟戶數、竣工日期,接著繼續往下看。

使用執照

我們可以看到樓層概要資料,每一樓層都會寫岀他的用途,這邊也可以看到中繼機房的位置,這間大樓是屬於H2集合住宅,大家可以查查看,在商業區中的大樓是否都是住宅用途呢。

H2集合住宅

什麼是工業宅、商業宅?

回到主題,那什麼是工業住宅呢?主要是在工業區上蓋的大樓,而且使用執照上的用途不是住宅用的,但是人們把它當住宅用,因此叫工業住宅。

那商業宅呢?是在商業區上蓋的大樓,但使用執照中的樓層非住宅用途,而人們把它當作住宅用,大直的新聞就是在爭論這個問題,在非住宅用途內是否可以當住宅(有點饒口)。

每一區的都市更新計畫中對於商業區的使用用途都有描述與規範

如果在使用用途中,地下一樓是寫停車空間,而人們把它當作住宅用,這樣也是違法,但是至於要叫做什麼宅呢,我也不知道!

當然在買房子的時候,房仲都會給你以上這些資訊,就看大家怎麼去做取捨了!有時候由於這些物件會低於行情,因此會有人冒險買進,但是必須承擔的風險就是政府的政策。

延伸閱讀:

看房做功課,斷層帶、工業區、商業區、 實價登錄

[教學] 查詢不同棟別的的實價登入平台-樂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