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評鑑加分

依據 證交所107年度公司治理評鑑指標,共有18題與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有關。值得注意的是,「4.4/4.11」這2題屬於「A+題型」題型,則可額外加分。「4.12/4.16」這2題屬於「AA」題型,證交所將會加重給分。

108 年 度 公 司 治 理 評 鑑 指 標

編號

評鑑指標

題型

指標說明

評鑑資訊依據

四、落實企業社會責任

4.1

公司是否設置適當之治理架構,以訂定、檢討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並揭露於公司網站及年報?

A

一、為鼓勵公司訂定企業社會責任政策或制度,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A)應揭露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重要資訊:(2)公司目標及非財務資訊,包括商業倫理、環境、社會議題、人權及其他公共政策承諾之政策;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5條規定,上市上櫃公司應考量國內外企業社會責任之發展趨勢與企業核心業務之關聯性、公司本身及其集團企業整體營運活動對利害關係人之影響等,訂定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後,並提股東會報告、第7條規定,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企業實踐社會責任,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以確保企業社會責任政策之落實。

本指標以公司網站及年報\附表「履行社會責任情形」,為評鑑資訊依據。

4.2

公司是否設置推動企業誠信經營專(兼)職單位,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訂及監督執行,並於公司網站及年報說明設置單位之運作及執行情形,且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A

一、為加強企業對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視,鼓勵其設置專(兼)職單位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附表;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17條第2項規定,上市上櫃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專責單位,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

本指標以公司網站及年報,為評鑑資訊依據。

4.3

公司是否將企業社會責任之具體推動計畫與實施成效定期揭露於公司網站及年報?

A

一、為鼓勵公司訂定企業社會責任政策或制度,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A)應揭露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重要資訊:(2)公司目標及非財務資訊,包括商業倫理、環境、社會議題、人權及其他公共政策承諾之政策;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5條規定,上市上櫃公司應考量國內外企業社會責任之發展趨勢與企業核心業務之關聯性、公司本身及其集團企業整體營運活動對利害關係人之影響等,訂定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後,並提股東會報告。

本指標以公司網站及年報\附表「履行社會責任情形」,為評鑑資訊依據。

4.4

公司是否參考國際通用之報告書編製指引,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等揭露公司非財務資訊之報告書?

A+

一、為鼓勵企業重視企業社會責任,促進公司治理,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A)應揭露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重要資訊:(8)有關員工及利害關係人的事項;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29條規定,上市上櫃公司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應採用國際上廣泛認可之準則或指引,以揭露推動企業社會責任情形。

三、公司若已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等非財務資訊之報告書者,則本構面計分;若屬自願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等非財務資訊之報告書者,則總分另加一分。

本指標以受評年度發布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為評鑑資訊依據。

4.5

公司編製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等揭露公司非財務資訊之報告書,是否取得第三方驗證?

A

一、為鼓勵企業自願將編製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取得第三方驗證,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A)應揭露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重要資訊:(8)有關員工及利害關係人的事項;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29條規定,上市上櫃公司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應採用國際上廣泛認可之準則或指引,以揭露推動企業社會責任情形,並宜取得第三方確信或保證,以提高資訊可靠性。

本指標以受評年度發布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為評鑑資訊依據。

4.6

公司是否參考國際人權公約,制訂保障人權政策與具體管理方案,並揭露於公司網站或年報?

A

一、為加強企業對利害關係人權益之重視並訂定人權政策,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A)應揭露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重要資訊:(2)公司目標及非財務資訊,包括商業倫理、環境、社會議題、人權及其他公共政策承諾之政策。

本指標以公司網站或年報\附表「履行社會責任情形」,為評鑑資訊依據。

4.7

公司是否依據團體協約法,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

A

一、員工係屬利害關係人之一,為促使公司重視員工權益,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團體協約法規範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及其效力,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保障勞資權益。

本指標以公司網站資料,為評鑑資訊依據。

4.8

公司是否制訂政策,將經營績效或成果,適當反映在員工薪酬,並揭露於公司網站或年報?

A+

一、為鼓勵公司訂定企業社會責任政策或制度,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A)應揭露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重要資訊:(2)公司目標及非財務資訊,包括商業倫理、環境、社會議題、人權及其他公共政策承諾之政策。

三、公司制訂政策,將經營績效或成果,適當反映在員工薪酬,則本構面計分;若掲露平均員工薪酬調整情形,則總分另加一分。

本指標所提之政策以公司網站或年報\附表「履行社會責任情形」,為評鑑資訊依據;平均員工薪資調整情形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治理\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員工福利政策及權益維護措施揭露,為評鑑資訊依據。

4.9

公司網站及年報是否揭露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

A

一、為加強企業對員工權益之重視,並揭露員工福利措施等資訊,以確保公司員工權益保障之透明度,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Ⅳ(A)尊重經由法律或協議成立的利害關係人權利;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19條規定,上市上櫃公司應提供員工資訊,使其了解依營運所在地國家之勞動法律及其所享有之權利;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司應列示公司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進修、訓練、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以及勞資間之協議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本指標以公司網站及年報為評鑑資訊依據。

4.10

公司網站及年報是否揭露員工人身安全與工作環境的保護措施與其實施情形?

A

一、公司應提供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工作環境及定期實施安全與健康教育訓練,其相關執行情形之揭露攸關公司員工權益保障之透明度,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Ⅳ(A)尊重經由法律或協議成立的利害關係人權利;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附表二之二之二;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20條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宜提供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工作環境,包括提供必要之健康與急救設施,並致力於降低對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危害因子及對員工定期實施安全與健康教育訓練,以預防職業上災害。

本指標以公司網站及年報\附表「履行社會責任情形」,為評鑑資訊依據。

4.11

公司是否揭露過去兩年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年排放量?

A+

一、為鼓勵企業重視其社會責任並揭露相關數據以逐步達成減緩全球暖化之目標,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附表二之二之二;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17條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宜採用國內外通用之標準或指引,執行企業溫室氣體盤查並予以揭露。

三、公司揭露過去兩年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年排放量者,則本構面計分;若過去兩年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取得外部驗證者,則總分另加一分。

本指標以公司網站、年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或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治理\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溫室氣體排放及減量資訊,為評鑑資訊依據。

4.12

公司是否制定節能減碳、溫室氣體減量、減少用水或其他廢棄物管理政策?

A+

一、為鼓勵公司主動積極關切氣候變遷議題,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附表二之二之二;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17條規定,公司宜注意氣候變遷對營運活動之影響,並依營運狀況與溫室氣體盤查結果,制定公司節能減碳及溫室氣體減量策略,及將碳權之取得納入公司之減碳策略規劃中,且據以推動,以降低公司營運對氣候變遷之衝擊、第16條規定,為提升水資源之使用效率,上市上櫃公司應妥善與永續利用水資源,暨採行最佳可行的污染防治和控制技術,並訂定相關管理措施。

三、公司制定節能減碳、溫室氣體減量、減少用水或其他廢棄物管理政策者,則本構面計分;若將氣候變遷議題訂入風險管理程序,則總分另加一分。

本指標以公司網站、年報\附表「履行社會責任情形」,或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為評鑑資訊依據。

4.13

公司是否獲得ISO 14001、ISO50001或類似之環境或能源管理系統驗證?

A

一、為鼓勵公司採用ISO 14001、ISO50001或其他具國際共識性之環境或能源管理系統,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11條規定,上市上櫃公司應遵循環境相關法規及相關之國際準則,適切地保護自然環境,且於執行營運活動及內部管理時,應致力於達成環境永續之目標。

本指標以公司網站、年報\附表「履行社會責任情形」,或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為評鑑資訊依據。

4.14

公司網站或年報是否揭露所辨別之利害關係人身份、關注議題、溝通管道與回應方式?

A+

一、為加強企業對利害關係人權益之重視,鼓勵瞭解利害關係人及其關注議題並設置溝通管道,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Ⅳ(B)在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受法律保護的情況下,當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應能夠獲得有效賠償;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10條規定,上市上櫃公司應本於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辨識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並於公司網站設置利害關係人專區;透過適當溝通方式,瞭解利害關係人之合理期望及需求,並妥適回應其所關切之重要企業社會責任議題。

三、公司揭露所辨別之利害關係人身份、關注議題、溝通管道與回應方式,則本構面計分;若定期將與各利害關係人溝通情形報告至董事會,則總分另加一分。

本指標以公司網站或年報,為評鑑資訊依據。

4.15

公司網站或年報是否揭露所制訂之誠信經營政策,明訂具體作法與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

A

一、為建立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2條規定,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第6條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制訂之誠信經營政策,應清楚且詳盡地訂定具體誠信經營之作法及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包含作業程序、行為指南及教育訓練等。

本指標以公司網站或年報\附表「落實誠信經營情形」,為評鑑資訊依據。

4.16

公司是否訂定並詳細於公司網站揭露公司內、外部人員對於不合法(包括貪汙)與不道德行為的檢舉制度?

AA

一、為鼓勵及保護揭發企業內部弊端之行為,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Ⅳ(E)利害關係人(包括個人員工及其代表團體)應能向董事會或適合的公眾團體自由地表達他們對於非法或不道德行為的關注,他們的各項權利不應由於他們的此種表達而受到影響;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23條規定,上市上櫃公司應訂定具體檢舉制度。

三、公司訂定並於公司網站揭露公司內、外部人員對於不合法(包括貪汙)與不道德行為的檢舉制度者,除本構面計分外,總分另加一分。

本指標以公司網站為評鑑資訊依據。

4.17

公司網站或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是否揭露所制定之供應商管理政策,要求供應商在環保、安全或衛生等議題遵循相關規範,並說明實施情形?

A

一、為確保公司與供應商共同致力提升企業社會責任,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附表二之二之二;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54條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在保持正常經營發展以及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之同時,應關注消費者權益、社區環保及公益等問題,並重視公司之社會責任;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26條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宜評估採購行為對供應來源社區之環境與社會之影響,並與其供應商合作,共同致力落實企業社會責任;上市上櫃公司於商業往來之前,宜評估其供應商是否有影響環境與社會之紀錄,避免與企業之社會責任政策牴觸者進行交易;上市上櫃公司與其主要供應商簽訂契約時,其內容宜包含遵守雙方之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及供應商如涉及違反政策,且對供應來源社區之環境與社會造成顯著影響時,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本指標以公司網站或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為評鑑資訊依據。

4.18

公司是否未因勞資糾紛、污染環境、產品安全或其他重大違反企業社會責任事件被主管機關處分?

A

一、為加強企業對利害關係人權益之重視,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準則IV(A)尊重經由法律或協議成立的利害關係人權利;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26款;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26款。

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及公告\重大訊息,為評鑑資訊依據。

額外加、減分項目

額外加分題

公司是否於公司治理領域有優良之表現,或於推動公司治理已有具體效益?

 

1.公司是否自願參加其他與公司治理有關評鑑系統評核並獲認證?

2.公司是否具有公司治理之優良表現,如持續投資於節能或綠色能源相關環保永續之重大機器設備、發行或投資其資金運用於綠色投資計畫並具實質改善環境效益之綠色金融商品等?

 

額外減分題

公司是否有重大違反誠信經營原則、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制度或其他不符公司治理原則之情事?

 

1.公司或其負責人是否有遭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列為被告提起訴訟?

2.公司是否有重大違反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致產生重大損失或經主管機關重大處分?

3.公司是否有其他不符公司治理原則之情事,包括但不限於內線交易、操縱股價、財報不實、掏空資產、經營權爭議、逃漏稅款、勞資糾紛、產品安全、環境安全、違反公司治理相關規範等經主管機關重大行政處分、司法機關搜索、起訴或判刑?

4.金融保險業之獨立董事任期是否有連續逾三屆之情事?

5.其他,如:公司是否有執行庫藏股買回,執行率低於50%且理由顯不合理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