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 證信函 15 天

阿好嬸在 100 年底寄了存證信函通知阿財叔,說她打算以每坪 45 萬的價格,把土地出售給他人,信中要求阿財叔在收到存證信函後 10 天內,表示他是否願意以每坪 45 萬的價格行使優先承購權,如果阿財叔收到存證信函後 10 天內沒有回覆,這樣就會視阿財叔放棄行使優先承購權。

阿財叔後來趕緊在收到存證信函後 10 天內 (101 年初 ) ,也發了存證信函給阿好嬸,說他願意以每坪 45 萬的價格行使優先承購權,並且在信中表達他知道這塊土地的 3 分之 1 的應有部分,已經被法院查封。

後來,阿好嬸在 101 年 4 月,把這塊地信託給她的好姐妹阿珠嬸,並且辦理了移轉登記。阿財叔左等右等,一直沒等到阿好嬸後續的回覆,所以他只好又在 101 年 5 月又發了一次存證信函,催促阿好嬸履行買賣契約。結果,阿好嬸在 101 年 6 月初再發了封存證信函通知阿財叔, 說她從來沒有將土地出售給別人,所以 阿財叔對這塊地並沒有優先承購權。

法院在 101 年 7 月第 1 次拍賣這塊土地,因為無人應買,由債權人以當次拍賣的最低價格 3000 萬元承受後,阿財叔向法院表示他要行使優先承購權購買這快土地,並且把 3000 萬繳清。

事情發展到這個地步,阿財叔認為他在 101 年初,已經在阿好嬸所訂的 10 天期限內,去行使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賦予他的優先承購權,他和阿好嬸之間已經成立了買賣契約,他可以請求阿好嬸移轉土地,但是這塊土地已經在 101 年 7 月間經過他向法院行使優先承購權購買,並且繳交了價金,阿好嬸對這塊土地的給付,事實上已經屬於給付不能,依照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的規定,阿財叔認為他可以向阿好嬸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 6000 萬元,如果和他應負擔的買賣價金 3000 萬元抵銷之後,阿好嬸應該還必須再賠償他 3000 萬元……。

寄存證信函時,需要準備一式三份,採用雙掛號寄出,其中一份寄件人自己留存、一份會留在郵局、最後一份寄給收件人,日後要是發生訴訟,寄件人就可以透過存證信函上的寄信日和內容,作為其已將特定內容告知收件人的證據。因此,所謂存證信函,就是將雙方間的溝通過程作為證據保存的文書。

法律上沒有規定存證信函具有特別的效力。只是寄件人選擇用存證信函正式告知,通常已經預見將來可能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準備拿存證信函當作證據,所以存證信函經常帶有警告的意味。要是收到存證信函,千萬不要直接忽略,建議依存證信函的內容進行必要的回應。

存證信函怎麼寫?

一.格式方面:
 可以到郵局臨櫃購買存證信函的紙張,直接手寫;
 也可以在郵局網站下載存證信函檔案,以電腦打字完成。

  1. 明確特定存證信函所涉及的事項(例如:究竟是針對哪一筆借款、哪一個專案)
  2. 清楚、完整地表達己方訴求(例如:希望對方在何時、完成什麼事)
  3. 內容精簡、注意用字遣詞,切勿寫出對自己不利的內容。
    因為自己寄出的存證信函,也可以被對方拿來作為證據使用,所以得要特別注意內容,針對必要事項加以說明即可,避免長篇大論,以免將來拿存證信函作為反駁自己或攻擊自己的證據,反倒成為訴訟上的弱點。

三.存證信函有範本嗎?照抄範本好嗎?
網路上雖然有很多存證信函的範本,但除非案例事實完全相同,否則不建議直接照抄範本內容。畢竟雙方走到要寄發存證信函/收到存證信函的地步,後續很可能產生訴訟,那麼最好事前推演後續可能的發展情形、評估雙方的訴訟資源,通盤擬定訴訟策略,再決定實際撰寫的方向、內容和寄出的時點。
  另外,存證信函將來可能作為證據使用(不論是作為己方或被對方作為證據),所以不但需要謹慎選擇用詞,保護好自己,也可以透過寄發存證信函誘導對方回應、設法取得更多資訊或證據,進一步調整後續的訴訟策略。因此,建議和律師充分討論後,再委由律師援引相關的法條、證據,撰寫完善的存證信函會比較好。

  1. 份數:
    依照收件人數,再加上寄件人留存的1份、郵局存證1份。
    舉例:若收件人3人(正本收件人1人、副本收件2人),則總共準備5份。
  2. 蓋章:
    寄件人要在存證信函首頁右上角蓋章(法人要蓋大小章)。若存證信還有兩頁以上,每一頁之間蓋上騎縫章。
  3. 寄交:
    郵寄前可以先準備好信封(一般信封即可、每一個收件人一個信封)。向郵局窗口表示要寄存證信函,等窗口核對數份存證信函的內容都相同、登記好存證號碼後,就可以裝進信封裡,稍後郵局會以「掛號附回執」的方式寄出。
  4. 收件地址:
    最好同時寄送收件人的戶籍地址和通訊地址。
  5. 費用:
    (1)存證信函本身的費用:
     存證信函的費用第一頁50元,續頁每頁或附件則是每張30元。
    (2)郵資:
     根據信件重量和地區不同(註:存證信函也可以寄送到國外)。
    (1)+(2)就是寄存證信函的費用了。

五. 保存好回執卡:
等郵局把存證信函寄給收件人,郵局會將回執寄回寄件人。寄件人要把掛號回執收好,將來可以作為對方已經收到存證信函的證明。

六. 郵局會保留存證信函多久?
郵件處理規則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3年,期滿後銷燬之。在郵局保存期限內,寄件人得交驗原執據,申請查閱留存在郵局的存證信函副本(郵務營業規章第117條)。

存證信函被退回怎麼辦?

完整保留遭退回的存證信函,不要拆封。郵局會在退回信件的信封上蓋印並註記退件的理由(例如:查無此人、遷移不明、地址欠詳、查無此址拒、收等)。

  1. 【查無此人、遷移不明、地址欠詳、查無此址】:
    若無法查到收件人的正確收受地址,則可以把被退回的存證信函作為「應送達處所不明」的證明,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
  2. 【收件人拒收存證信函】:
    法院實務見解認為信件既然處於對方可以支配的範圍、對方隨時可以接受,則應該認為信件內容已經送達而發生效力,不會因為收件人故意不收而有所影響(參考資料: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628號裁定)。
    不僅如此,通常在訴訟上會把拒收存證信函的行為,作為收件人惡意逃避或避不出面的佐證,影響法官的心證。
  3. 【因逾期招領而退回】:
    最高法院延續前述「信件已經進入收件人的支配範圍,收件人可以隨時了解內容的狀態」的理論,認為:
    原則上,當招領通知單貼在收件人的住居所或營業地址時,可以合理期待收件人會前往郵局領取信件,處於收件人可以隨時了解內容的狀態,所以應該讓寄件人的意思表示發生效力(即便收寄人沒有實際領回信件、甚至信件因為逾期招領而遭退回),以免收件人刻意逾期前往郵局領取信件,刻意讓信件無法送達。
    例外在收件人可以證明客觀上有不能領取郵件之正當事由時,才會不發生送達的效果。

    結論:收到招領通知時,別以為不去領就沒事了。當招領通知貼上的那一刻,法院原則上就當作收件人已經收到信了,所以要記得時常收信、收到招領通知,要趕緊到郵局領回信件呀!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裁定新聞稿:
    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關於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點,係採達到主義。所謂達到,係指意思表示已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雖非表徵意思表示之郵件本身,惟依郵件處理規則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可知掛號郵件通知招領前,必經郵務機關按址投遞而無法投遞,始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招領郵件,如該招領通知單經置於相對人之住居所或營業所,依一般社會觀念,可期待相對人受通知後,於郵局營業時間前往領取郵件,該郵件自斯時起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可隨時了解內容之狀態,應認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郵件為必要,亦與該郵件事後是否經招領逾期退回無涉,並可避免相對人以任意性行為左右非對話意思表示效力之發生時點。惟基於相對人並非掛號郵件之發動者,其如能證明受招領通知時客觀上有不能領取郵件之正當事由,自不在此限,以兼顧其權益。)

收到存證信函怎麼辦?一定要回應嗎?有回覆期限嗎?可以不理會存證信函嗎?

雖說存證信函只是寄件人的主張,收件人並沒有回應的義務,即便置之不理,不會違法,也不會有罰則。但收到的存證信函內容若與事實不符,不予理會、未予以反駁/澄清,將來訴訟時,便可能會被對方指控是惡意逃避或默認存證信函的內容,影響法官的心證,所以如果收到存證信函,建議及時回應比較妥當。

常聽到當事人這樣說的,我要發存證信函嗎?這樣對方會不會怕就履行了?或律師有發一封存證信函多少錢?我都會這樣問,為什麼要寄存證信函呢?其實大部分的人,都是因為自己如果接到別人寄來的存證信函,會感到驚慌失措,不知如何是好,所以我也希望給別人這種不快 基本上,其實發不發存證信函,或收到存證信函應如何處理,都是同一種問題,就是存證信函發了作什麼用?

首先,什麼是「存證信函」?全名應該是叫郵局存證信函,顧名思義,就是經過郵局來證明「發信日」及「發信內容為何」的一種證明函件。其實,存證信函的性質,就是一種具有保存證據效力的書信,一般人亦可以在網路上可以找到許多範本。存證信函之技術上的問題,如寫好當然是要寄,記得要多影印兩份(連正本共三份,如果收件人有兩人以上,有幾個收件人就多印幾份,有副本收件人要寄的時候,也是按多少人,就印多少份),每一份有兩張以上時,還要再分別裝訂好。同時記得要在每份存證信函上簽名或蓋章,再帶著本人身分證、印章及現金(第一頁50元,其餘每頁25元)到郵局存證信函窗口以雙掛號寄發。並注意存證信函的寄件人與收件人住址必須和信封上記載的相同。

如果存證信函有附件,雖然不見得必要,限與存證信函有關的文件,如催告清償債務時,可附上借據或債務人供擔保的本票影本。存證信函以雙掛號郵寄後記得向郵局拿回掛號收執聯。請務必留意收件回執是否收到,以確保自己權益不致受損。存證信函的副本,自交寄日起,郵局會保存3年,在保存期限內,寄件人得交驗原執據,向原交寄郵局按申請時現行存證費半數交付查閱費來申請查閱或另具副本申請證明;如果原憑證遺失或喪失,仍得以其本人的身分證明來申請。而存證信函有二頁以上時,郵局都會在騎縫處加蓋郵戳。完成存證信函書寫後,不可以電子信箱寄給對方,因為只有交給郵局寄發才算是存證信函。

萬一不知對方住址或對方拒收存證信函或招領逾期被退回的話,接下來該怎麼辦?如果存證信函收件人確實沒有簽收,而內容是法律上非常重要的通知或催收時效的問題,寄件人應該即刻斟酌針對具體的法律關係,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後,如果確實不知道收件人(即起訴後的被告)戶籍所在地的話,關於訴訟上的文書就可以利用訴訟中的「公示送達」程序,讓通知或催告的行為在法律上發生一定的效果。此部分可參見民法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條有關公示送達的規定。

簡言之,郵局存證信函在實務上重要性,因為有個第三者-郵局可以證明「我向某人在某年某月年日」以信件表達「特定內容」表示的事實,重點在於「該封存證信函的內容是什麼」及「對方收到」,這要靠郵政回執的功能。存證信函最大的用途是在於通知並警告對方,說明自己的認真,所以如果是要舉證或與對方衝突,不要寫比較好,而收到存證信函,看完內容後就可以知道什麼情況會與對方發生衝突可能,開始要準備訴。因此,我們認為存證信函主要的功能有以下三點:

一、證據保存的功能 

證據指的是訴訟法上,足以用來確定當事人主張為真實的證明。存證信函是具有證據能力的書證。存證信函是採「書面」的方式,有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住址,有發信的日期時間,因此不會造成口說無憑的情形。最顯著證明曾為意思表示(或通知),常見如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意思表示之撤銷、承認、催告對方為履行行為。

而催告性質的存證信函還要記得寫上期限,例如:請於文到三日內…如何如何,限期對方在某某日前答覆或直接要求對方如何解決。至於,是否要將自己後續手法寫進入,如訴訟、報警或「以免訟累」或「請台端自重,希勿自誤」等做為結尾,看自己高興,畢竟祇要把事實、目的及要求寫清楚就好,其實不用加油添醋地儘寫一些無關本案情節或抒發不滿情緒的內容,免得浪費篇幅。

二、證明時效的遵守

時效指的是對於一定的事實狀態繼續達到一定的期間,就會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不論是基於當事人間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有時候必須在一定期間內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時,由於存證信函足以證明寄件人何時發信,何時收件,所以在時間上的證據力是確定而不可動搖的。因此,書寫這個部分時,要清楚地書明人、事、時、地、物等幾個要項,愈具體愈好,切忌曖昧不清。簡單扼要地寫完原因關係後,接下來就是要表明你要主張的內容,務必要清楚寫明你的目的,不要含糊不清。

三、防患未然的功能

許多民、刑事案件在告上法庭前,如果懂得在恰當時機寄出存證信函給對方,會使一些稍具法律常識的人,知所收斂;或使對方不再心存僥倖,而與自己達成協議或和解,甚至於乖乖履行應盡的義務。如此一來,就不需花錢、花時間打官司,自然能儘早達到保障權益的效果。這就是一般人為什麼不喜歡收到或寄發存證信函的原因。

其實,存證信函運用時機及寫的內容語氣等,弄錯反而造成自己訴訟發生不利的狀況。此攸關存證信函的運用時機,基於法律規定,其中催告、定清償日或終止契約之日。或當事人間的約定而一定要做的,此部分要看當事人契約有無明文規定。再者基於法律事實的演變而不得不做的;也有用來聲明自己立場的,然而多數運用的時機是用在最後通牒的場合。此部分多與各該法律要件有關,務必請教專業律師比較清楚。

一旦雙方的互動出了狀況,進而衍生為法律問題時,存證信函就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用意雖在表明自己的立場,但對方未必接受,除非另有積極的事證可以推翻對方的不實指控,否則效果也是不大,除非當事人有特殊考量,如避免有默認之情形。存證信函內容不得涉及恐嚇,不可流於情緒性的攻訐、謾罵,甚或出現恐嚇的字眼,或將對自己不利的事實透露予對方知悉,或承認不利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