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其次,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動二字第24671號函釋:「打卡僅係雇主為掌握計算勞工工作時間之一種方式,勞工實際上如已出勤忘記打卡,但已依事業單位規定程序告知雇主,尚不構成曠工要件。」亦即,若您實際有上班之事實僅是忘記打卡,請先依照公司相關規定程序,提出當日出勤提供勞務之證明予公司,待公司確定後,公司即應載明紀錄您有出勤上班,不應扣薪。 倘證明您確有出勤之事實,公司卻仍扣您薪資者,則公司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7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得限期令雇主給付。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對公司為裁罰。 以上回答,供您參考,謝謝。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27條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記者蔡琇惠/新北報導 上班不用打卡看似自由,但沒有登載出勤紀錄,雇主不但違法,勞工工資核算也沒有依據。新北市勞檢處統計資料,事業單位因「未置備或未詳實記載勞工出勤紀錄」而遭裁罰,案件量均高居歷年前三名。勞工局長陳瑞嘉強調,當勞雇雙方對於工時、工資及休假認定發生爭議,出勤紀錄是這是最重要的核算依據,因此勞基法課予雇主記錄勞工出退勤時間的法定義務,亦是各地勞政機關勞動檢查的重點項目之一。 勞工局表示,受疫情衝擊,有些企業改採遠端居家辦公,以降低群聚染疫風險。因勞工不是在辦公室或廠區內工作,工時管理相對不易,某些公司就索性把出勤紀錄取消了;還有部分小型企業,因勞工人數不多,平時習慣任務分配和工作時間講好就好,雇主壓根沒有設置出勤紀錄管理系統;甚至有些還標榜工時彈性、出勤免打卡,但這些都是違反勞基法的行為。 勞檢處解釋,出勤紀錄並不限定於「打卡鐘」單一模式,舉凡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紀錄系統、應用程式APP,只要能如實反映勞工實際提供勞務的時間,並無強制規範。另外,針對居家辦公或經常外出工作的勞工,雇主也可以約定,先以平時的工作時間記載於出勤紀錄上,如有加班,再核實登載加班起迄時間,做為雇主計算工資與加班費的憑據。
由於實務上雇主多與勞工約定,由勞工自行登載每日上下班時間,一旦發生工時爭議,雇主往往主張「是勞工個人未盡記載責任」。勞檢處表示,因為出勤紀錄是雇主公法上的「作為義務」,即便事先與勞工約定由勞工履行,對於「義務不履行」所產生的行政責任,仍應由雇主承擔。如果雇主未依法置備勞工出勤紀錄,恐遭罰九萬至四十五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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