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 基 法 退休 金

勞保為勞工保險制度的一部分,自2009年起施行,除年金式退休金給付外,尚有工殤醫療、生育死亡、失業等保險給付項目。但2012年底傳出虧損嚴重,因此出現勞保年金改革聲浪,但改革內容尚未立法通過。目前勞保年金請領資格為年滿60歲有保險年資:

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註:60歲請領年齡自施行第10年起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

按月請領老年年金的計算標準: 下列2種方式擇優發給:

A式: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3,000元。

B式: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註:每延後1年,額增4%,最多增給20%。每提前1年,減領4%,最多減領20%。)

(註: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是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另外,如果依同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則依照其退保之當月起前3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勞 基 法 退休 金

  1. 一、強制提繳對象: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
    1. (一)、依照勞退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及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1條規定,勞退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1. 提繳規定:雇主必須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勞工始得於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2. 提繳率:雇主提繳率不得低於6%;個人自願提繳率不得高於6%。
      94年6月底前到職,且94年7月1日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之本國籍勞工,於94年7月15日前可選擇適用勞退新制、舊制或暫不選擇,如暫不選擇者,則繼續適用舊制。選擇適用新制者,自94年7月1日起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選擇適用舊制(含暫不選擇)者,5年內(99年6月30日前)可改選新制。至94年7月1日以後新到職或離職再受僱者,一律適用新制。
    2. (二)、依照103年1月17日修正生效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第8條之1規定,受僱且適用勞基法之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以下簡稱陸港澳配偶)及99年7月1日後取得本國籍勞工,已納入強制提繳對象。
      1. 修法生效前已受僱且修法生效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若修法生效時已係外籍配偶、陸港澳配偶或本國籍身分,自修法生效日(即103年1月17日)起為強制提繳對象;若修法生效後始取得外籍配偶、陸港澳配偶或本國籍身分,自取得身分之日起為強制提繳對象,前述人員如欲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勞退舊制)者,其應於修法生效日起6個月內(即103年7月16日前)或取得身分6個月內,以書面向單位表明,一旦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屆期未選擇者,一律適用新制。
      2. 修法生效後受僱者,若新到職時即係外籍配偶、陸港澳配偶身分, 自到職日起為強制提繳對象;若為到職後始取得外籍配偶、陸港澳配偶或本國籍身分,則自取得身分之日起為強制提繳對象。
    3. (三)、另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07年2月8日起施行,該法第11條(110年10月25日移列至第22條)規定,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且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自是日起適用勞退新制。
      1. 該法施行前已受僱且該法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若該法施行時已係永久居留者身分,自該法施行之日(即107年2月8日)起為強制提繳對象;若該法施行後始取得永久居留者身分,自取得永久居留之日起為強制提繳對象,前述人員如欲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勞退舊制)者,其應於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即107年8月7日前)或取得永久居留6個月內,以書面向單位表明,一旦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屆期未選擇者,一律適用新制。
      2. 該法施行後受僱者,若新到職時即係永久居留者身分,自到職日起為強制提繳對象;若為到職後始取得永久居留者身分,則自取得永久居留之日起為強制提繳對象。
    4. (四)、依照108年5月17日修正生效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第8條之1規定,受僱且適用勞基法之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已納入強制提繳對象。
      1. 修法生效前已受僱且修法生效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若修法生效時已係永久居留者身分,自修法生效日(108年5月17日)起為強制提繳對象;若修法生效後始取得永久居留者身分,自取得永久居留之日起為強制提繳對象,前述人員如欲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勞退舊制)者,其應於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即108年11月16日前)或取得永久居留6個月內,以書面向單位表明,一旦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屆期未選擇者,一律適用新制。
      2. 修法生效後受僱者,若新到職時即係永久居留者身分,自到職日起為強制提繳對象;若為到職後始取得永久居留者身分,則自取得永久居留之日起為強制提繳對象。
    1. 二、自願提繳對象
      依照勞退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營作業者、受委任工作者及不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得自願依本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1. (一)、不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或受委任工作者
        1. 提繳規定:雇主或所屬單位為其提繳及個人自願提繳之提繳順序,並無限制。雇主或所屬單位自願為該等人員提繳退休金,或該等人員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皆可。
        2. 提繳率:雇主提繳率及個人自願提繳率均不得高於6%。
      2. (二)、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雇主僅得於6%範圍內,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事業單位不得為其提繳退休金。
      3. (三)、自營作業者
        得在6%的範圍內,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

保障勞工的晚年生活,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有給付勞工退休金之義務,每月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的2%至15%,按月提撥到勞工退休金專戶。雖然勞工退休金制度在2005年更改為新制,如果在2005年(民國94年7月)前有參與舊制的勞工,在退休時記得要向公司申請舊制退休金。不過適用舊制之勞工仍然可以依照規定請領舊制的勞工退休金。這裡將為您說明舊制勞工退休金的查詢方法、計算公式、申請對象,以及勞退舊制的線上試算。

延伸閱讀:勞退新制介紹:誰適用勞退新制?我有沒有參與?該如何計算年資?

內容目錄

  1. 勞退舊制:雇主每月提撥勞工薪資之2%至15%至專戶
  2. 勞退舊制的請領資格:退休年齡、年資
  3. 我可以領多少?勞退舊制的公式與試算
  4. 舊制退休金要向誰請領?有沒有年限?

勞退舊制:雇主每月提撥勞工薪資之2%至15%至專戶

舊制的勞工退休金早於民國73年開始實施,是依照〈勞動基準法〉相關法條制定,規定雇主必須要依照勞工每月的薪資,提撥薪資總額的2%至15%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

雇主在提撥退休金之後,此筆退休金將存入台灣銀行的退休金專屬帳戶裡,由台灣銀行代為收支、保管及運用。因此,舊制勞工退休金的帳戶由雇主擁有,等到勞工符合退休條件時,就可以向雇主申請提領退休金,雇主就會從該帳戶中提撥。

勞退舊制:

  • 金額:勞工每月薪資的2%至15%。
  • 提撥:由雇主提撥。
  • 帳戶:存入台灣銀行專戶,此帳戶由雇主擁有。
  • 請領:符合退休條件後,向雇主申請。

勞 基 法 退休 金
勞保年金給付和勞工退休金差別

勞退舊制的請領資格:退休年齡、年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符合以下規定之一者,可自請退休:

  •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
  • 工作25年以上。
  •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

其中「年資」採計是以同一事業單位為限。因此如果勞工曾經離職,或是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就新職,則工作年資需要重新計算。

另外,除了勞工主動申請「自請退休」之外,雇主也可以發動「強制退休」並且支付勞工退休金。「強制退休」勞工必須符合以下2個條件,若不符合以下條件,雇主不得令其強制退休:

  • 年滿65歲。
  • 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勞工如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依照勞基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前項第一款之年齡,但不得少於55歲)。

我可以領多少?勞退舊制的公式與試算

勞工退休金舊制的計算方法以「基數」為單位,按照勞工的年資,前15年每年算2個基數,滿15年之後則每年算1個基數。基數最高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則以1年計。

舉例來說,勞工的年資為28年7個月,選擇勞退舊制,則前15年適用2個基數,後13年適用1個基數,剩下的7個月滿半年,因此以1年計,也適用1個基數。

因此基數的算式為(15×2)+(13×1)+(1×1)=44,因此勞工的基數為44。

在算出基數之後,舊制勞工退休金會以「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算基準。因此假定這名勞工在退休時的平均薪資為6萬元,則搭配44基數,則退休金總額為「6萬x44」,共264萬元。

當然,如果不清楚該如何計算基數和年資的話,也可以直接使用勞退舊制試算表,填寫工資和到職、退休年份,系統就會自動算出退休金總額。

勞退舊制的計算:

  • 前15年,每年算2個基數。滿15年之後,每年算1個基數。
  •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則以1年計。
  • 「基數」等於「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 傳送門:舊制勞工退休金線上試算

舊制退休金要向誰請領?有沒有年限?

舊制退休金是由雇主提撥至台灣銀行帳戶裡,此帳戶的所有權屬於雇主,因此勞工在退休時,需向雇主提出退休金結清,而雇主也需要在勞工主張退休日起30日內給付。

不過,退休金有請領的年限。依據勞動基法第58條規定,勞工有5年的舊制退休金請求權。換句話說,就算勞工在離職(退保)當下並未請領舊制退休金,但仍然可以在5年內向原雇主請領,如果未請領,則勞工局也會在通知並且經過同意後,才會註銷勞工退休金專戶。

下列人員自下列各款所定期日起,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一、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及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後始取得本國籍之勞工,於本條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

二、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人員,於本條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

三、前二款人員於各該修正條文施行後始取得各該身分者,為取得身分之日。

前項所定人員於各該修正條文施行前已受僱且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於適用本條例之日起六個月內,得以書面向雇主表明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依前項規定向雇主表明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勞工依第一項規定適用本條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雇主應為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適用本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向勞保局辦理提繳手續,並至遲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