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版權所有 2016®Taipei City Foreign and Disabled Labor Office. All Right Reserved. Show ::: 延攬外國專業人才(不含中國大陸)相關法規情境一、當企業有聘僱外國人在臺灣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的需求主要依循之法規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外國人才專法),於106年11月22日制定公布,自107年2月8日施行。為進一步強化攬才力道,外國人才專法修法作業於110年6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總統同年7月7日公布,行政院核定自同年10月25日正式施行。 為吸引我國產業創新轉型所需之優秀人才,外國人才專法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來臺簽證、工作、居留相關規定,並優化保險、租稅、退休等待遇,以建構更友善之工作及居留環境,提高外國專業人才來臺誘因。 若外國人才專法未規定者,則適用就業服務法、入出國及移民法、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適用對象:
工作項目:
雇主資格:
其他不須經由雇主申請工作許可的情形:
相關法規:
服務管道:
情境二、當企業有聘僱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的需求1. 主要依循「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制」(以下簡稱評點制)。 工作資格:外國人應為在臺取得大學學士(含)以上學位,或取得製造、營造、農業、長期照顧、電子商務等相關科系之副學士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並經本部審核累計點數滿70點,即符合資格。 ※ 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1規定及勞動部111年4月29日勞動發管字第11105069651號公告。 雇主資格:雇主應符合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下各工作類別之雇主條件,例如:特許行業資格、資本額、營業額等資格要件,詳請參考勞動部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之一般外國人在臺工作專區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相關規範)。 ※ 雇主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條各工作類別之雇主條件及勞動部111年4月29日勞動發管字第11105069651號公告。 許可期間:除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外,需經雇主申請許可。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期滿有續聘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評點項目及應備文件:表一、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項目及應備文件
配額人數:依勞動部每年公告之當年度僑外生許可人數數額,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數額為4,500名。(勞動發管字第11105069651號公告)。 常見問答:請參考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常見問題。 情境三、當企業有聘僱外國人在臺求學期間從事工讀工作(非實習)的需求主要依循之法規為「就業服務法」第50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0條至第35條規定。 工作資格:
工作時間限制:
雇主資格:雇主應符合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下各工作類別之雇主條件。 服務管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提供外國專業人員、僑外生工讀、自由藝術工作許可之線上申請。 其他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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