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消防救災空間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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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市建造執照申請案,涉及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處理原則及消防設備圖說審查程序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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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2020-11-18
發文字號北市都授建字第1093220819號
收文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2020-11-18
收文字號北市師會字第4777號

有關臺北市建造執照申請案,涉及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處理原則及消防設備圖說審查程序相關事宜

主旨:有關本市建造執照申請案,涉及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處理原則及消防設備圖說審查程序相關事宜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會員。
說明:
一、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圖說審查程序:建造執照申請案,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檢討劃設之圖說,發照前應會辦消防主管機關同意。
二、消防設備圖說審查程序:建造執照、雜項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應經消防主管機關完成消防審查後始得核准。
三、本案納入本局109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068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26號。
四、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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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審案涉及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劃設之參考範例

  • 標籤:都市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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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2021-08-30
發文字號北市都設字第1103072730號
收文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2021-08-30
收文字號北市師會字第3336號

都審案涉及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劃設之參考範例

主旨:檢送「都審案涉及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劃設之參考範例 」1份,詳如說明,請轉所屬會員參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110年7月28日府都設字11030655961號函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第586次委員會」決議辦理。
二、考量消防救災安全並兼顧都市景觀之完整性,本局彙集都審案涉及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之不同樣態及相關案例,供申設單位參考。請逕至本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s://www.gis.udd.gov.taipei/P_RegList.asp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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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案件說明

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書面圖說審查

  • 網頁維護: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 申請說明:

    辦理本市新建建築物周邊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圖說審查,簡化申請作業,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申請對象:

    一般民眾

  • 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2段15號

    台北市消防救災空間審查

    承辦人員:簡德賢
    聯絡電話:(02)89519119分機6221
    電子郵件:
    傳真號碼:(02)89536019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2段15號
    台北市消防救災空間審查

    承辦人員:簡德賢
    聯絡電話:(02)89519119分機6221
    電子郵件:
    傳真號碼:(02)89536019

  •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車輛救災動線暨空間審查核定表【(民)表一】。
    二、地籍圖(圖示基地範圍)。
    三、建築基地周邊道路現況照片圖
    四、建築平面圖(1樓平面需彩繪)。
    五、各樓層開口與雲梯車配置圖(各層格局不同請分開檢附圖說)。
    六、超過10層樓建築物緊急升降機配置圖。
    七、建築物開口立面圖說。

  • 申請方式:

    一、每週二及週四:9時至12時;14時至17時。
    二、線上申請預約:請至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官方網站(https://booking.ntpc.gov.tw/)-業務專區-災害搶救-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審查專區-消防車輛救災空間審查民眾申請預約系統。

  • 交付方式:

    審核通過後現場立即領回核備文件。

  • 處理期限:

    1天

  • 備 註:

一、消防車輛救災動線指導原則如下:
  (一)供救助五層以下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
        三點五公尺以上之淨寬,及四點五公尺以上之淨高。
  (二)供救助六層以上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
        四公尺以上之淨寬,及四點五公尺以上之淨高。
  (三)道路轉彎及交叉路口設計應儘量考量適合各地區防災特性之消防
        車行駛需求,如附圖例為供參考。

二、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之指導原則如下:
  (一)五層以下建築物,消防車輛救災活動所需空間淨寬度為四點一公
        尺以上。
  (二)六層以上或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之建築物,應於面臨道路或寬度四
        公尺以上通路各處之緊急進口、其替代窗戶或開口水平距離十一
        公尺範圍內規劃雲梯消防車操作救災活動空間,如緊急進口、其
        替代窗戶或開口距離道路超過十一公尺,並應規劃可供雲梯車進
        入建築基地之通路。
  (三)供雲梯消防車救災活動之空間需求如下:
        1.長寬尺寸:六層以上未達十層之建築物,應為寬六公尺、長十
          五公尺以上;十層以上建築物,應為寬八公尺、長二十公尺以
          上。
        2.應保持平坦,不能有妨礙雲梯消防車通行及操作之突出固定設
          施。
        3.規劃雲梯消防車操作活動空間之地面至少應能承受當地現有最
          重雲梯消防車之一點五倍總重量。
        4.坡度應在百分之五以下。
        5.雲梯消防車操作救災空間與建築物外牆開口水平距離應在十一
          公尺以下。

三、狹小道路巷弄有關消防救災管理之指導原則如下:
  (一)狹小道路巷弄設攤路段避免設置密閉式遮雨棚、水泥柱狀障礙物
        等固定性障礙物,各攤架應採用輕便可立即移動之設計,當發生
        意外事故,可輕易將攤架推離。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
        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且位於車道上方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
        距離應在四點六公尺以上,違者依建築法處理。
  (二)狹小道路巷弄中間勿規劃設置燈柱或其他固定設施,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道路、停車、攤販、電力、電信、環境保護及建築
        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確保救災動線及消防救災活動空間之淨
        空範圍。
  (三)攤販主管機關應輔導要求攤商自治會定期召集各攤商舉辦自衛編
        組演練,強化攤商自我防災意識與自救能力,一旦發生災害能立
        即通報、避難疏散及初期滅火,使災害減至最低。同時針對使用
        液化石油氣等火源之攤商,加強宣導限量使用之觀念,減少發生
        意外事故之機率及重大傷害。

四、標誌(線)設置
    本原則所定應保持淨空、淨高及救災之活動空間,應於道路明顯處設
    置標誌或劃設標線。

五、權責機關分工表
    為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各機關依現行法令及其權責分工如下
    表:

    (圖表請參閱附件)

主旨:檢送「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乙份及該原則執行方式之審查原則、判斷流程及應(免)辦理退縮圖例各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轉知 貴會會員。

說明:

一、本案納入本局九十四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28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15號。

二、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

一、消防車輛救災動線指導原則

(一)供救助五層以下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三‧五公尺以上之淨寬,及四‧五公尺以上之淨高。

(二)供救助六層以上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四公尺以上之淨寬,及四‧五公尺以上之淨高。

(三)道路轉彎及交叉路口設計應儘量考量適合各地區防災特性之消防車行駛需求,如附圖例為供參考。

二、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之指導原則

(一)五層以下建築物,消防車輛救災活動所需空間淨寬度為四‧一公尺以上。

(二)六層以上或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之建築物,如外牆開口(窗口、陽台等)距離道路超過十一公尺,應規劃可供雲梯車進入建築基地之通路,並於建築物外牆開口(窗口、陽台等)前至少規劃一處可供雲梯消防車操作救災活動之空間。

(三)供雲梯消防車救災活動之空間需求如下:

1.長寬尺寸:六層以上未達十層之建築物,應為寬六公尺、長十五公尺以上;十層以上之建築物,應為寬八公尺、長二十公尺以上。

2.應保持平坦,不能有妨礙雲梯消防車通行及操作之突出固定設施。

3.規劃雲梯消防車操作活動空間之地面至少應能承受當地現有最重雲梯消防車之一‧五倍總重量。(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最重雲梯消防車為五十噸重)

4.坡度應在百分之五以下。

5.雲梯消防車操作救災空間與建築物外牆開口水平距離應在十一公尺以下。

三、狹小道路巷弄有關消防救災管理之指導原則

(一)狹小道路巷弄設攤路段避免設置密閉式遮雨棚,各攤架應採用輕便可立即移動之設計,當發生意外事故,可輕易將攤架推離。

(二)狹小道路巷弄中間勿規劃設置燈柱或其他固定設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道路、停車、攤販、電力、電信、環境保護及建築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確保救災動線及消防救災活動空間之淨空範圍。

(三)攤販主管機關應輔導要求攤商自治會定期召集各攤商舉辦自衛編組演練,強化攤商自我防災意識與自救能力,一旦發生災害能立即通報、避難疏散及初期滅火,使災害減至最低。同時針對使用液化石油氣等火源之攤商,加強宣導限量使用之觀念,減少發生意外事故之機率及重大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