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喪葬費

民法第1150條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雖然法條沒寫到喪葬費由遺產支付,但實務上認為得以擴張解釋,喪葬費亦屬與遺產管理有關之費用(例如保管屍體或埋葬屍體所生之喪葬費用 ),應屬繼承費用而為遺產管理費用之一部分 ,墊付喪葬費之人,可自遺產中優先受償。

不過如果繼承人拋棄繼承,是否可主張自己已無繼承權利、遺產管理跟自己無關,而不負擔喪葬費用了呢?

葬喪費應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不受拋棄繼承影響

大理院民國4年上字第116號判例:「依我國民法扶養制度所由設之社會及倫理精神價值而觀,扶養內容之範圍,不僅包括維持日常生活衣、食、住、行之費用,且包括幼少者之教育費及死亡者之殯葬費用。」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27號民事判決:「按被繼承人之屍體為物,構成遺產,為繼承人所公同共有,僅其所有權內涵與其他財產不同,限以屍體之埋葬、管理、祭祀等為目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或處分。屍體因殘存著死者人格而屬於『具有人格性之物』,基於對人性尊嚴之尊重,其處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故繼承人取得其所有權後,因慎終追遠之傳統禮俗而不得拋棄。是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效力,不及於被繼承人之屍體(遺骨)。」 

老人福利法第24條規定:「無扶養義務之人或扶養義務之人無扶養能力之老人死亡時,當地主管機關或其入住機構應為其辦理喪葬;所需費用,由其遺產負擔之,無遺產者,由當地主管機關負擔之。」社會救助法第24條規定:「死亡而無遺屬與遺產者,應由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葬埋。 」

依上開法院見解及法律規定,可知法制上,應認為喪葬費用係「有扶養能力之扶養義務人」應負擔者,故縱使繼承人(兼扶養義務人)拋棄繼承,仍應負擔喪葬費用,若由他人墊付喪葬費,墊付費用之亦,亦得依民法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之規定,向繼承人請求償還。

小明離世後,繼承人為兩名子女A、B,小明留有存款2,000萬元遺產,經核定應納遺產稅40萬元、花費喪葬費80萬元、親友C代墊繳納小明的綜合所得稅為10萬元,究竟A、B兩人可以繼承到小明的遺產是多少?遺產稅、喪葬費、代墊費用是否可由遺產支付? (編輯推薦:不想被多扣遺產稅,保險受益人別只填配偶!檢查保單4重點才真正免稅不多繳)

一、遺產稅可由遺產支付:


繼承發生時,繼承人有申報遺產稅的義務,國稅局開出遺產稅單之後,繼承人需完納稅捐,才能辦理後續繼承登記、分配遺產。如果未繳納遺產稅,繼承人是難以取得遺產,因此遺產稅之繳納,屬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之費用,依照民法第1150條本文「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遺產稅屬於遺產管理費用,可由遺產負擔。

二、喪葬費可由遺產支付:

民法雖未明文規定被繼承人的喪葬費用,是否為繼承費用,但喪葬費是完畢被繼承人之後事所不可或缺,因此實務在解釋上會將喪葬費列為繼承費用,由遺產負擔。

三、代墊繳納被繼承人的綜合所得稅:

該稅務屬於被繼承人的生前債務,依照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規定,可由遺產支付。 (編輯推薦:沒選拋棄繼承,天外飛來一筆債務?律師澄清:遺產繼承4個順序,照著做能保身!)

綜合上述,回到本件案例,小明的存款有2,000萬元,小明還有生前的債務10萬元(親友C代墊繳納的所得稅)、繼承費用120萬元(遺產稅40萬元、喪葬費80萬元),因此計算小明的繼承人可以取得的遺產總額,扣掉由遺產支付的費用後,實際應為1,870萬元(計算式:2000-10-40-80=1870),A、B各自取得遺產為935萬元。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原文出處:【恩典法律事務所】 可由遺產支付的費用-林正椈律師、翁嘉君律師

作者簡介:恩典法律事務所,是由一群專業且經驗豐富的律師所組成的中型法律事務所,致力於提供社會大眾最專業、最人性、最具效率,且最貼近客戶需要的法律服務及協助。

拋棄繼承喪葬費

(一) 我國民法第1150條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但因繼承人之過失所支出之費用,不得由遺產支付。

  1. 遺產管理費用:不限於保存遺產所需之費用,例如:遺產之保管費用、訴訟費用、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編製遺產清冊之費用等亦屬之。
  2. 遺產分割費用:指因遺產分割方法之決定,或分割方法決定後為遺產分割所需之費用。例如:裁判分割所需的費用即屬之。
  3. 遺囑執行之費用:指關於為執行遺囑所需之費用,例如遺囑之提示、交付遺贈所需之費用、遺囑執行人之報酬等。

(二) 喪葬費用我國通說見解認為應屬繼承費用,若將遺體解為屬於繼承之標的,則埋葬遺體所需之費用亦屬遺產管理之費用,而由遺產中支付。  

繼承人辦完拋棄繼承後,對於喪事之一切項目支出,是不是都可以不用分擔了呢??

家族長輩過世後,不僅存在遺產分配問題,有時候也會出現喪葬費用支出、分攤的爭議哦(⁠•⁠﹏⁠•⁠)。

案例:

歐太太與林先生婚後育有阿勳、小平、大勝及思明等4名子女,嗣歐太太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1日過世,身後並未留下任何遺產與債務。么子思明長期與家人關係疏離,在得知母親過世後,其旋即於法定期間內辦妥拋棄繼承之相關程序[1],並對於歐太太之喪葬事宜不聞不問

試問:
歐太太之其他4名繼承人[2],即林先生、阿勳、小平、大勝等人,得否於辦畢歐太太之喪事後,向思明請求一同負擔喪葬費之支出?
若可,對於歐太太喪事之一切項目支出,思明是否均應全數買單?

🧐法律小觀點:

前述問題之爭議點在於:

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後,依法即非繼承人身分[3],其得否據此主張毋須分擔被繼承人喪葬費之支出?

👉對此我國學說上並無甚著墨,但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27號判決:「被繼承人之屍體、遺骨,亦屬繼承之遺產,惟核其性質,與一般由繼承人承受之應繼財產不同,故解釋繼承人之拋棄繼承,不會將之認為已將被繼承人之屍體、遺骨所有權拋棄。賴敏聰等8人所為拋棄繼承之效力,不及於賴樹旺之遺骨,賴樹旺之遺骨仍屬賴樹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同院87年度台上字第1253號判決:「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定之喪葬費係勞工死亡後始發生之費用,死亡補償費則係勞工死亡後對遺屬所為之給付,均非已故勞工之遺產,自無繼承之可言」等旨,以及台灣高等法院74年2月25日(74)廳民一字第118號函:「依我國民法扶養制度所由設之社會及倫理精神價值而觀,扶養內容之範圍,不僅包括維持日常生活衣、食、住、行之費用,且包括幼少者之教育費及死亡者之殯葬費用…」之見。

👉法院實務上似乎認為喪葬費之負擔非屬遺產繼承問題,而係扶養內容之範疇,且繼承人縱有拋棄繼承之事實,法律效力亦不及於被繼承人之遺骸,揆諸前開司法實務意見,應認林先生、阿勳、小平、大勝等人得於辦畢歐太太之喪事後,向思明請求平均分擔喪葬費之支出。

👉惟法院實務上也認為,喪葬費支出之多寡,應依死者所在地之習俗、死者身分地位,以及其生前經濟狀況決定之[4],並非喪葬費支出只要低於一定金額內,均可不被認為有所浮濫[5]例如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95號判決即認為,喪禮中之遺食即請客酒席,與答禮用毛巾、菸酒等項目,並非喪葬所必須,故得主張扣除。

因此,如果思明認為母親之喪葬費支出有所浮濫,依法便可將相關項目挑出,同時請求予以扣除,該等費用思明並無平均分擔之義務。

[1] 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規定參照。
[2]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規定參照。
[3] 民法第1175、1176條規定參照。
[4]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427號判決意旨參照。
[5]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238號判決意旨參照。

感謝大家的收看,希望今天的法普文章能幫助到你們:)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預約法律諮詢~

⭐️如果您喜歡我分享的法律諮詢日常、法普文章知識、現場免費法律諮詢時間及任何冷笑話練宵威。歡迎追蹤我的部落格,或到「律師不是魔法師」的臉書粉絲專頁逛逛 (ノ>ω<)ノ

Hi~我是阿洪,立志成為最會用顏文字和梗圖寫法律諮詢的律師╮(╯皿╰)╭。 若喜歡我的文章,歡迎留言/按個愛心/拍個手,給我點小鼓勵唷。謝謝~

阿洪 ◆立志成為最會用顏文字和梗圖寫法律諮詢的律師╮(╯皿╰)╭ ◆每月定期做免費法律諮詢服務,並分享法律諮詢有(ㄏㄠˇ )趣(ㄒㄧㄠ ˇ)人事物和法律專業文。 ◆工商合作請來信: [email protected],也歡迎到FB粉絲專頁按讚分享,您們的支持是我創作最大的動力!

這是一系列法律專業文。簡單講,普通老百姓不會想看的一坨一坨文字的文章。 但這很重要,因為裡面都是活生生血淋淋的案例、法律見解、裁定等 內容包括有車禍、凶宅、借名登記、離婚、扶養費、親權、遺囑等等 攸關你如果遇到相同類似案件時,你在法律上會不會被擊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