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命令於政府網站上發布而未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時該法規命令之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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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於政府網站上發布而未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時該法規命令之效力如何

恭喜大家都上榜 大一上 (2019/08/06)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僅在網站上公告,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不能認已踐行發布程序,欠.....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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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於政府網站上發布而未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時該法規命令之效力如何

16F

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 大二下 (2021/09/16)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

法規命令之生效要件:公布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網際網路 ≠ 紙本 ≠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僅在網站上公告,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欠缺法規命令之生效要件,尚未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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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於政府網站上發布而未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時該法規命令之效力如何

17F

nemo(110雙榜,不鎖 高三下 (2021/09/23)

比較

法規命令:刊登才生效

行政規則:下達即生效,未簽署公告也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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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F

噗嚕 小五下 (2022/07/07)
補充類似題目

11 依據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政行為係屬無效?

(A)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授權制定法規命令,而僅刊登於官方網站

(B)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公告山坡地範圍劃定,並刊登政府公報

(C)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便利商店禁止使用購物用塑膠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D) 經濟部訂定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保險金作業辦法後刊登政府公報,但未送立法院備查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110年 - 110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行政法概要#103194
答案為A

13 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法規命令經訂定後,行政機關僅上網公告,而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 紙,其效力為何?

(A) 無效

(B) 得撤銷

(C) 仍發生效力

(D) 尚未發生效力

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110年 - 110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行政法#103193
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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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行政爭訟與國賠

法規命令之發布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或未踐行預告程序,效力為何?

法規命令於政府網站上發布而未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時該法規命令之效力如何

一、法規命令之發布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立法意旨在使國家行政現在化,並強化其正當性。法規命令依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其作用在於補充立法而具有對外效力。查其效力之發生,本法雖無明文規定,惟亦未排除中央法規標準法之適用,而依該法第七條及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有關法規命令之發生效力,應經過發布、施行及生效三階段;至於如何發布,該法並無規定,則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項有關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規定,係補充該法第七條所稱發布之方法,刊登公報或新聞紙為發布之行為,如未發布,其踐行之程序固欠完備,惟僅係未發生效力,俟完成發布後,自然發生效力,故為「未生效力」,與根本「不生效力」之情形有別。

二、未踐行預告程序

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有關預告程序之規定,其目的在廣徵各界意見,以為擬訂法規命令之參考。故縱未踐行預告程序,人民無法及時提供意見,其程序雖不無瑕疵,然與該法規命令之效力無關。蓋法規命令是否發生效力,仍應依其發布、施行及生效三階段加以判斷。換言之,法規命令於草擬階段縱未踐行預告程序,只要其嗣後已依相關規定發布,並不因其草擬時之程序有欠完備,而影響其效力。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雖規定法規命令牴觸法律者無效,惟此係基於法規位階理論而為規定,解釋上並不包括違反上開預告程序在內。

法務部89年法律字第010258號函釋參照

法規命令於政府網站上發布而未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時該法規命令之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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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函釋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8)法律字第 00068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30 日
相關法條:
  • 行政程序法 第 154、157、158、159、160、161 條(88.02.03)
要 旨:
關於法規命令之發布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未踐行預告程序者,其效力如何
等疑義
主    旨:關於法規命令之發布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或未踐行行政程序法第一
          百五十四條規定之預告程序者,其效力如何等疑義乙案,敬請  鑒核。
說    明:一  依財政部金融局八十八年十月八日台融局 (一) 字第八八七六二一七
              八號函及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三次會議結論辦理。
          二  按財政部金融局於八十八年十月八日以台融局 (一) 字第八八七六二
              一七八號函請本部釋示行政程序法疑義八則,其中有關行政程序法 (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法規命令之發布,應
              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本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行政機
              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
              府公報發布之。」如未登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其效力如何?法規
              命令未踐行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預告程序者,其效力如何等疑義部分
              ,經提請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討論,與會委員意見不一致,
              因事涉各行政機關眾多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發布或下達實務,未敢擅
              斷,爰報請  核示。謹將上開疑義及與會委員意見歸納如次:
           (一) 法規命令之發布,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其效力如何部分,有
                無效說、有效說及生效力說,茲分述如次:
                1 無效說: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法規命令牴觸
                  法律者,無效。其所謂「法律」包括程序上規定。法規命令之發
                  布,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係違反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
                  項規定,應構成首揭條款規定,而無效。
                2 有效說:依本部陳報  鈞院之本法草案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原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規命令無效‥‥‥三、違反第九十條
                   (即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及第九十二條 (即本法第一百五十七
                  條法規命令之發布) 之規定者。」惟經  鈞院院會審查通過送立
                  法院審議之本法草案並未採納,且公布之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亦
                  未將其列為無效原因,顯係有意排除,故依上述立法過程觀之,
                  解釋上僅能認為程序上之瑕疵,尚不致使該法規命令歸於無效。
                3 未生效力說: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法規命令之發
                  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其所謂「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
                  紙。」係法規命令發布之程序要件,故法規命令之發布,如未刊
                  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係尚未完成發布程序,自未生效力。
           (二) 行政機關訂定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
                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如未登載於政府公報,其
                效力如何部分,有無效說、有效說及未生效力說。茲分述如次:
                1 無效說:本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
                  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
                  布之。」行政規則如未登載於政府公報,係違反法律規定,應屬
                  無效。
                2 有效說:按本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行政規則應下達機
                  關或屬官。」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
                  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故基於行政規則之
                  內部法性質,一旦有效下達,即生效力。至於第一百六十條第二
                  項之發布,僅具有公示意義,尚非行政規則之生效要件,如應發
                  布而未發布,當不影響行政規則之效力。
                3 未生效力說:本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行政機關訂定第一
                  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
                  於政府公報發布之。「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係此類行政規則之
                  生效要件,其未經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者,自未生效力。
           (三) 法規命令未踐行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預告程序者,其效力如何部分
                ,有無效說及有效說。茲分述如次:
                1 無效說: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法規命令牴觸
                  法律者,無效。其所謂「法律」包括程序上之規定。又行政機關
                  訂定法規命令之預告程序,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故如
                  行政機關訂定之法規命令未踐行預告程序,應構成本法第一百五
                  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而無效。
                2 有效說:依本部陳報  鈞院之本法草案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原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規命令無效‥‥‥三、違反第九十條
                   (即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預告程序) 及第九十二條 (即本法第
                  一百五十七條) 之規定者。」惟經  鈞院院會審查通過送立法院
                  審議之本法草案並未採納,且公布之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亦未將
                  其列為無效原因,顯係有意排除,故依上述立法過程觀之,解釋
                  上僅能認為程序上之瑕疵,尚不致該法規命令歸於無效。
          三  檢陳財政部金融局八十八年十月八日台融局 (一) 字第八八七六二一
              七八號函影本一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文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