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加班费计算

台湾工资发放_项目明细及加班費计算方式

台湾加班费计算

陈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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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工资发放_项目明细及加班費计算方式

Q: 台湾劳动基准法第23条新规定,雇主应提供工资各项目计算方式明细给劳工,「各项目」应该要包括哪些项目?雇主要如何提供?

A: 依劳动基准法第23条新规定的用意,旨在要求雇主应提供工资「各项目」计算方式明细(也就是俗称之薪资单、薪资明细、薪资袋等)给劳工,其中应包含下列事项:

1.劳雇双方约定的工资总额。
2.工资各项目之给付金额:包括本(底)薪、奖金、津贴、延时工资(加班费)等劳工因提供劳务获得之报酬均属之。
3. 依法令之规定或劳雇双方另有约定,得扣除项目之金额:例如劳工应负担之劳工保险、就业保险及全民健康保险费、劳工自愿提缴之退休金、职工福利金、依执行政法院或行政执行机关之执行命令所为之扣押,以及劳雇双方约定得扣除之项目,例如:雇主代转账之劳工个人自行参加之团体保险费用。
4. 实际发给之金额。

提供「工资各项目计算方式明细」的型式不限于纸本,也可以用电子数据传输方式(例如:电子邮件、简讯、通讯软件、事业单位内部网站之薪资系统等),或是劳工能随时取得及可以打印之资料,即已符合法令规定。

【备注】

一、依劳动基准法第39条规定,第36条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条所定之休假及第38条所定之特别休假,工资应由雇主照给。

二、平日加班费计算方式:

a. 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1⁄3。
b. 再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2⁄3。
c.每日總工作時常不得高於12小時。

三、休息日加班费及加班工时计算方式:

2小时以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另再加给1又 1⁄3,逾2小时至8小时以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另再加给1又 2⁄3,逾8小时,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另再加给2又 2⁄3。

四、休假日(指第37条之休假及第38条特别休假)出勤工资计算方式:

a. 于正常工作时间内,再加发1日工资,未满8小时者,雇主仍应加发1日工资。

b. 逾8小时者,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1⁄3,再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2⁄3。

五、特别休假相关规定:

a. 劳工之特别休假,因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而未休之日数,雇主应发给工资。

b. 但年度终结未休之日数,经劳雇双方协商递延至次一年度实施者,于次一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仍未休之日数,雇主应发给工资。

c. 未休特别休假工资之基准:
c1.按劳工未休毕之特别休假日数,乘以其一日工资计发。
c2.一日之工资,以劳工之特别休假于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时间所得之工资。
c3.按月计酬者者,为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前最近一个月正常工作时间所得之工资除以30所得之金额。
c4递延至次一年度因届期或契约终止仍未休毕之特别休假日数之工资计算标准,系按照原特别休假年度终结时应发给工资之基准计发。

六、加班补休规定:

雇主使劳工于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后,依劳工意愿选择补休并经雇主同意者,应依劳工工作之时数计算补休时数
补休期限由劳雇双方协商。但最终的补休期限,以劳雇双方所约定特别休假年度之末日为限。
补休期限届期或契约终止未补休之时数,应依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工作当日之工资计算标准发给工资。

本参考例之内容均可依实际情形,自行增删。


请问劳工加班(延长工时)工作时间的规定为何?

  1. 依劳动基准法第42条之规定,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强制其工作。
  2. 依劳动基准法第32条第1项之规定,雇主有使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得将工作时间延长之。
  3. 依劳动基准法第32条第2项之规定,雇主延长劳工之工作时间连同正常工作时间,一日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延长之工作时间,一个月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
  4. 依劳动基准法第32条第3项之规定,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雇主有使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将工作时间延长之。但应于延长开始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工会;无工会组织者,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延长之工作时间,雇主应于事后补给劳工以适当之休息。

编辑于 2022-01-11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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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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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1.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2.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和第32條規定的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不分男工女工,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但書及第3項規定者,每月不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超過138小時) 。
3.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支領的加班費,金額如果符合前面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例如一位員工如果在一個月內正常工作天中已加班49小時,46小時的部分依規定可以免稅,另外超過的3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如果在國定假日又加班了8小時,只要他所領的加班費符合勞基法的標準,這8小時的加班費仍然免稅。
(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

要提醒讀者注意的是,工資的判斷並非僅以雇主給付時所使用之「名目」判斷,尚且應該就雇主給付勞工金錢之實質內涵是否具「勞務對價性」及是否屬「經常性給與」一併觀察。簡言之,要是雇主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之約定,對勞工提供之勞務反覆應為之給與(例如:每個月按時給付的伙食津貼),無論雇主發放薪資所使用的薪資名義為何,只要在制度上通常屬於勞工提供勞務,並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之對價(報酬),即具工資之性質[4]。反之,如給付之性質欠缺「勞務對價性」或「給與經常性」之一,就不屬於工資[5]。

二、案例中,A的薪資中所包含的「夜點費」及「全勤獎金」是否屬於「工資」,而必須列入加班費的計算基準?

(一)深夜值班的夜點費是否屬於工資應綜合觀察雇主發給夜點費之情形,是否已形成制度性及經常性。可由以下標準為判斷:

  1. 勞工與雇主雙方成立僱傭關係時,深夜值班的「夜點費加給」是否為雙方合意的勞動報酬條件[6]。例如:雇主聘僱勞工之時,直接表明「工作超過凌晨12點會有大夜班的另外加給」,且勞工於每月薪資明細中,確實以勞工實際輪值夜班時數計算加給夜點費,就可以認定夜點費是僱傭關係成立時所約定的勞動條件,這個案例如果符合「雙方合意」的條件,夜點費就屬於具「勞務對價」及「經常性給與」之工資。

  2. 雇主是否明定夜點費規範標準。例如:雇主在工作規則中直接明定「工作逾下午9時核給小夜點費;工作逾零時核給大夜點費。」如果雇主就夜點費的核發已明定規範標準,而形成制度性及常態性措施,而不是隨機性或臨時性措施,夜點費就屬於具「勞務對價」及「經常性給與」之工資。

(二)至於全勤獎金之發放與否,取決於勞工每月出勤狀況而定,而且全勤獎金通常是按月給付,所以有實務見解[7]認為,全勤獎金具經常性給與性,為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應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

三、案例中,雇主應給付A多少加班費?

(一)A的加班費計算基準?

依上述,A的夜點費5,000元及全勤獎金1,000元均屬於工資,則均應列入加班費的計算基準,故A的每月工資總額為36,000元。

(二)加班費如何計算?

  1. A的每月工資總額為36,000元。月薪給付總額相當於240小時者(即月薪總額除以30日再除以8小時核計者[8]),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計算式:36000/240 = 150】。

  2. A支援同事加班4小時,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9],延長工作時間2小時之加班費為400元【計算式:(150 × 4/3) × 2 = 400】,再延長工作2小時之加班費為500元【計算式:(150 × 5/3) × 2 = 500】,故延長工作4小時雇主應給與加班費為900元【計算式:400 + 500 = 900】。

    加班這個現象,在台灣已經太常見了,許多上班族也都習以為常,默默地接受著日復一日的加班生活。不過加班不見得是一件壞事,所以也不一定要如此的排斥,有些人很喜歡,因為可以多賺一點錢,有些人則相對不太喜歡。不管如何,Glints這篇文章要與大家討論,如何計算加班費!

    為什麼要學會加班費計算呢?做這件事情的本質,並不是要大家懷疑公司,而是要讓自己可以確認是否實領到正確的數字,因為這都是自己用非上班時間,辛苦換來的額外薪水。

    Glints在這篇文章會討論勞基法加班費、不同日期的加班費如何計算,以及提供一個試算範例給大家參考。


    目錄

    • 勞基法加班費的規範
    • 簡單一張圖,讓你完全了解加班費計算方式
      • 工作日
      • 例假日
      • 休息日
      • 國定假日(含特休假)
    • 加班費計算範例
    • 結論

    勞基法加班費的規範

    在學會如何計算加班費之前,要先了解勞基法針對加班的法規有哪些。雇主與雇員(你)需要遵守的事有哪些,怎麼樣才達成了加班的條件。

    根據《勞基法第30條》,一般勞工的工作時數規範是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也就是所謂的朝九晚五、晚六的工作。

    《勞基法第32條》則提到,如果雇主有需要讓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持續工作,經過工會或勞雇雙方約定同意,可以把時間延長,但每日延長時間加上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這邊要特別提到,是要在雙方的同意下,加班這整件事情才算是達成協議。

    舉例,如果你自願留下來繼續上班一天超過8小時,但你的雇主對這件事情毫不知曉,那麼你這些做超過的時間,公司有權利不承認,也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

    《勞基法第32條》講的是一般情況,但是如果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另外,如果雇主經過工會或勞雇雙方約定同意後,加班時間可以用3個月的總量下去管控,但1個月時數不能超過54小時,3個月總時數不能超過138小時。(這些是像對特殊的情況)

    以上所提到的,勞工延長的工作時數換算成工資,就是所謂的加班費。


    簡單一張圖,讓你完全了解加班費計算方式

    overtime pay calculation sheet

    下面是圖中的不同日子:

    工作日

    工作日對大部分的勞工來說就是每週的星期一到星期五,但也有產業基於服務與產品的需求,工作日不一定為星期一到星期五,要看進公司時,勞動契約是如何規劃的。如果對勞動契約有要有更深的了解,建議參考Glints的精選文章:【勞動契約簽訂太重要了,求職者該注意哪3點?職場新手看過來!】

    不管工作日被設定為哪幾天,一樣的事情是,經過雇主與勞工約定,只要在工作日工作超過8小時雇主就需要給付加班費用:

    • 前兩個小時 (第9與第10個小時) 加班費為1.34x
    • 後兩個小時 (第11與第12個小時) 加班費為1.67x
    • 依照《勞基法》規定,加班不得超過四個小時 (總共12小時)

    例假日

    例假日是《勞基法》規定強制雇主必須讓勞工在每7個工作天中休息1天,通常是星期日,但也可以是別的日子,應產業而異,只要勞資雙方共同約定即可。

    按照法規,例假日出勤的條件為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而且在例假日被要求出勤,雇主必須額外發放8個小時的工資(即使只出勤1分鐘,也需以8小時計算),另外還要再補給一天的假。

    休息日

    休息日是《勞基法》規定勞工必須在每7個工作天中至少休息1天。休息日通常是星期六,但如同例假日,只要由勞資雙方共同約定,它也可以是一個星期中的任何一天,且不能與例假日重疊。

    休息日出勤需要得到勞工的同意,雇主不得已任何方式強迫勞工出勤。 並且除了出勤當日的工資以外,雇主須給付勞工每小時不等的加班費(參考以上圖片)。

    國定假日(含特休假)

    國定假日是法律明定放假的國家紀念日。(2022年國定假日) 

    特休假則是勞工在同一個雇主或是單位下,任職達到一定的期間,獲得的特別休假,隨著任職時間越長特休假天數越多,最多達到30天。想更加了解特休假的人,可以參考【勞基法特休懶人包 – 特休天數有幾天?怎麼算?可以換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