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工资发放_项目明细及加班費计算方式 陈彦颖 Show 1 人赞同了该文章 台湾工资发放_项目明细及加班費计算方式Q: 台湾劳动基准法第23条新规定,雇主应提供工资各项目计算方式明细给劳工,「各项目」应该要包括哪些项目?雇主要如何提供? A: 依劳动基准法第23条新规定的用意,旨在要求雇主应提供工资「各项目」计算方式明细(也就是俗称之薪资单、薪资明细、薪资袋等)给劳工,其中应包含下列事项: 1.劳雇双方约定的工资总额。 提供「工资各项目计算方式明细」的型式不限于纸本,也可以用电子数据传输方式(例如:电子邮件、简讯、通讯软件、事业单位内部网站之薪资系统等),或是劳工能随时取得及可以打印之资料,即已符合法令规定。 【备注】 一、依劳动基准法第39条规定,第36条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条所定之休假及第38条所定之特别休假,工资应由雇主照给。 二、平日加班费计算方式:a. 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1⁄3。 三、休息日加班费及加班工时计算方式: 2小时以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另再加给1又 1⁄3,逾2小时至8小时以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另再加给1又 2⁄3,逾8小时,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另再加给2又 2⁄3。 四、休假日(指第37条之休假及第38条特别休假)出勤工资计算方式:a. 于正常工作时间内,再加发1日工资,未满8小时者,雇主仍应加发1日工资。 b. 逾8小时者,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1⁄3,再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2⁄3。 五、特别休假相关规定:a. 劳工之特别休假,因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而未休之日数,雇主应发给工资。 b. 但年度终结未休之日数,经劳雇双方协商递延至次一年度实施者,于次一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仍未休之日数,雇主应发给工资。 c. 未休特别休假工资之基准: 六、加班补休规定:雇主使劳工于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后,依劳工意愿选择补休并经雇主同意者,应依劳工工作之时数计算补休时数 本参考例之内容均可依实际情形,自行增删。 请问劳工加班(延长工时)工作时间的规定为何?
编辑于 2022-01-11 16:27 台湾 工资 赞同 1添加评论 分享 喜欢收藏申请转载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1.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2.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和第32條規定的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不分男工女工,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但書及第3項規定者,每月不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超過138小時) 。 3.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支領的加班費,金額如果符合前面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例如一位員工如果在一個月內正常工作天中已加班49小時,46小時的部分依規定可以免稅,另外超過的3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如果在國定假日又加班了8小時,只要他所領的加班費符合勞基法的標準,這8小時的加班費仍然免稅。 (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 要提醒讀者注意的是,工資的判斷並非僅以雇主給付時所使用之「名目」判斷,尚且應該就雇主給付勞工金錢之實質內涵是否具「勞務對價性」及是否屬「經常性給與」一併觀察。簡言之,要是雇主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之約定,對勞工提供之勞務反覆應為之給與(例如:每個月按時給付的伙食津貼),無論雇主發放薪資所使用的薪資名義為何,只要在制度上通常屬於勞工提供勞務,並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之對價(報酬),即具工資之性質[4]。反之,如給付之性質欠缺「勞務對價性」或「給與經常性」之一,就不屬於工資[5]。 二、案例中,A的薪資中所包含的「夜點費」及「全勤獎金」是否屬於「工資」,而必須列入加班費的計算基準? (一)深夜值班的夜點費是否屬於工資應綜合觀察雇主發給夜點費之情形,是否已形成制度性及經常性。可由以下標準為判斷:
(二)至於全勤獎金之發放與否,取決於勞工每月出勤狀況而定,而且全勤獎金通常是按月給付,所以有實務見解[7]認為,全勤獎金具經常性給與性,為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應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 三、案例中,雇主應給付A多少加班費? (一)A的加班費計算基準? 依上述,A的夜點費5,000元及全勤獎金1,000元均屬於工資,則均應列入加班費的計算基準,故A的每月工資總額為36,000元。 (二)加班費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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