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檢所檢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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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能是政府的核心價值,貪腐足以摧毀政府的形象,公務員應堅持廉潔,拒絕貪腐。
    地址:320680 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  總機:(03)491-5818 傳真:(03)491-0419

    更新日期:1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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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污染物的型態與接受模式,環境檢測方法可概分為物理性檢測、空氣、水質、土壤、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環境用藥、生物累積毒素、環境生物檢定、毒性生物測試等10大類,現在使用中之方法數約為681種(至111年2月下旬止),提供國內環境檢驗單位使用共同方法之依據,確保全國檢測數據品質之一致性,詳見《 方法統計 》。 

    本所檢測方法編碼意義詳如下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環境檢測方法編碼對照表

    環境檢驗所英文代碼

    第一碼

    代碼

    檢驗類別編號

    第七碼檢測方法分類

    NIEA(註)

    P

    物理性檢測類

    A:經2家以上實驗室驗證

    B:經一家實驗室驗證

    C:翻譯國外方法

    A

    空氣檢驗類

    W

    水質檢驗類

    S

    土壤檢驗類

    R

    廢棄物檢驗類

    T

    毒性化學物質檢驗類

    D

    環境用藥檢驗類

    C

    生物累積毒素檢驗類

    E

    環境生物檢定類

    B

    毒性生物測試類

    M

    跨類別

    備註

    (註1)

    本所成立以後之英文全名為National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al Analysis,簡稱為NIEA,故檢測方法即以NIEA編碼,並以NIEA於84年1月取得國際知名認證機構澳洲國家檢測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Testing Authorities,簡稱NATA)之檢測能力認證,隨後於92年行政院研考會統一各行政機關英文名稱,本所改為Environmental Analysis Laboratory,簡稱為EAL,依規定定期接受NATA的評鑑查核,檢測方法仍舊維持以NIEA來編碼。

    (註3)

    第七碼A表示經2家以上檢驗室驗證;B表示經1家檢驗室驗證;C表示翻譯國外方法

    發布單位:環境檢驗所更新日期:111-02-24點閱數量:22309

    回上頁

    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十六條、噪音管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八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七款、環境用藥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五款或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各該罰則規定辦理:

    一、違反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依檢驗室管理手冊之人員、設備、要求事項、標單與合約之審查、方法的選用及驗證、採樣、檢測樣品之處理、技術紀錄、檢測報告、管理系統的文件管制或紀錄的管制之規定執行業務。

    三、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依各環境保護法規分別累計達三次者。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但屬檢測機構非檢驗室主管或品保品管人員之檢測人員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之情形者,以一年內累計達三人次者。

    五、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依期限送交盲樣測試結果,或拒絕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採樣技術評鑑或盲樣測試者。

    六、接受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進行採樣技術評鑑或盲樣測試結果,連續二次不合格者。

    七、檢測機構未依規定期間申請展延,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日後,仍繼續執行該項目之檢測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可證或經命停止其檢測類別或項目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仍繼續執行該檢測業務者。

    八、申請許可文件、檢測人員之設置、檢測或數據處理過程、檢測報告或其他申報資料虛偽不實者。

    檢測機構於執行環境檢驗測定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情節重大,除處罰鍰外,得依前項各該法律規定命其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或勒令歇業:

    一、申請許可文件、檢測人員之設置、檢測或數據處理過程、檢測報告或其他申報資料虛偽不實。

    二、相同檢測項目於一年內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主管機關處分三次者。

    三、檢測機構進行採樣技術評鑑或盲樣測試結果連續二次不合格,經限期改善而仍未完成改善者。

    四、未經核准或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即辦理第一條所定環保法律授權之檢驗測定。

    此條目需要編修,以確保文法、用詞、语气、格式、標點等使用恰当。 (2022年10月22日)
    請按照校對指引,幫助编辑這個條目。(幫助、討論)

    本文內容是關於2012年1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的行政院組織改造
    隨著實施進程的推進,部份資料可能尚未修正,詳見WikiProject:中華民國政府。

    環檢所檢測方法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簡稱環境檢驗所[1]、環檢所)為中華民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屬機關,於1990年1月10日正式成立,其功能為統籌規劃辦理全國環境檢驗事宜,訂定環境檢測標準方法,提升環境檢測技術能力,確保全國環境檢測數據品質,管理公民營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輔導並支援各級環保機關環境檢測之需求。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Environmental Analysis Laboratory, EPA, Executive Yuan(英語)
    環檢所檢測方法
    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基本信息
    機關類型中央三級行政機關
    所屬部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授權法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
    主要官員
    所長張順欽
    副所長張文興
    主任秘書李長平
    任命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任期無任期保障
    組織編制
    內部單位5組、4室
    聯絡信息
    地址
    環檢所檢測方法
     
    中華民國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
    電話+886-3491-5818
    網站www.epa.gov.tw/niea

    目录

    • 1 沿革
    • 2 組織
      • 2.1 業務單位
      • 2.2 行政單位
    • 3 相關條目
    • 4 參考資料

    沿革编辑

    • 1989年5月2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通過。
    • 1990年1月1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正式成立。
    • 1998年11月2日,環檢所大樓正式落成啟用。

    組織编辑

    • 所長
      • 副所長
        • 主任秘書

    業務單位编辑

    • 第一組:檢測業務規劃管理
    • 第二組:空氣及物理檢測
    • 第三組:無機檢測
    • 第四組:有機檢測及超微量物質檢測
    • 第五組:生物檢定

    行政單位编辑

    • 人事室
    • 政風室
    • 主計室
    • 秘書室

    相關條目编辑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參考資料编辑

    1. ^ 翁志威,環保署升格環境部 超前部署2050淨零排放 ,聯合新聞網,(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22-05-05

    •  中华民国主题
    •  台湾主题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